读音:[ke3 jian4 you3 dui4 se4]
可以看见、且为有对的色法。在第二十六卷(大正第二十八卷第六八七页)将“色”分为可见有对、不可见有对、不可见无对的其中之一。可见又称有见,即肉眼可以看见之意。有对分为:一物存在的场所不存在他物的“障碍有对”、表示根与其对象关系的“境界有对”、心识与对象二者关系的“所缘有对”,而可见有对色的“有对”相当于境界有对,如五根(眼、耳、鼻、舌、身)和五境(色、声、香、味、触)的相对关系,谓相对的色法。御书木绘二像开眼之事(第四八九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