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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舍论十三卷二页云:得体无间灭,有此刹那法;名有刹那。如有杖人,名为有杖。诸有为法,才得自体,从此无间,必灭归无。若此处生;卽此处灭。无容从此转至余方。故不可言动名身表。若有为法,皆有刹那;不至余方,义可成立。诸有为法,皆有刹那,其理极成。后必尽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