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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藏第 30 册 No. 1567 大乘中观释论(第1卷-第9卷)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
安慧菩萨造
译经三藏朝散大夫试鸿胪卿光梵大师赐紫沙门臣惟净等奉 诏译
观先分位品第九
前品中说。如作者作业。彼能取所取二法。亦互不相离施设有性。非胜义谛故。有异宗说此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所取若成 有取者先住
释曰有一宗人作如是说。彼说有因。故下颂言。
若无彼先住 何有眼耳等
释曰。此中意乐先有物体。譬如织者。故下颂言。
以是故当知 先已有法住
释曰若彼所取见等有法先住。乃有所取。如造器用。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有法先住者 以何可了知
释曰。彼宗意者。应知有其他法能取。即有所取可得。
论者言。彼眼等根别异。所取先无其体。此义不成。此遣法差别。若或施设所取不有。即所施设物性无体。如无经纬即㲲等不成。此遣法自相。
复次颂言。
若离眼等根 有法先住者
释曰见闻及受者。此等诸法若有先住。故下颂言。
应离眼耳根 有见等无疑
释曰。今此非有。其眼根中无有见法可得和合。非离眼根有见法故。如是所说。余义亦然。离眼等根而有何法。若取若舍若异眼根。何有见闻。若无所取。或见或闻。云何可知。此是所见所闻。此是能见能闻。亦非眼等先有能见及受者可成。此复云何差别。见性不有体故。何以故。若离眼等有法先住能成见闻者。此即无住。若不离眼等有法先住。此乃见即是闻。亦非道理。非见分位灭故。若或如是能见眼根与所见相不相离者。是故离眼等根亦无所取。何有能取。若见若闻。若离所取。复何能取。或有颂言。
一切眼等根 实无法先住
释曰。云何一一根有法先住。故下颂言。
眼等根所取 异相复异种
释曰。此非眼等彼一一根先有法住。复次颂言。
若眼等诸根 无法先住者
彼眼等诸根 当云何先有
释曰。若一一根决定有法而先住者。此乃先复有先。若尔为即为离邪。今此如是。亦非眼根之前先有彼余耳等诸根。彼等未有成故。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见即闻者 闻者即受者
一一有先住 如是非道理
释曰。非离见分位中有彼闻者受者而得和合。亦非先有眼等诸根见性可得。眼等相违故。
复次颂言。
若见闻各异 受者亦复异
见时若能闻 即成多我体
释曰。若眼等一一根。先各有异。即见闻各异。受者亦异。若或见等次第所成。如是若有见即能闻者。此乃因见有闻。此复云何。以各别相续成多我体。若言别有取者。此应观察。彼宗引云。如佛所言。名色缘六处。而彼色者四大所成。即有能取所取。是故实有取者分位。由眼等根与六处和合次第。乃有受法生起。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彼从诸大生 彼大无先住
释曰。彼能取性毕竟说者。云何离彼所取先有大种所成。若尔即非所取。以能取非所取成故。若所取如是决定有彼所取性者。如秤低昂。即因果生灭离所取法。彼同时性如是决定。能取差别即有多性可得。非无差别一性同生。以离所取有所成故。若或大种所取随生。即无法先住。若彼大种无先住者。云何大种所成眼等诸根有其所取。亦非能取所取中间决定有法可得。
复次颂言。
眼耳等诸根 受等心所法
若无先住者 眼等亦应无
释曰。若眼等诸根无法先住者。即无有法能取所取。即何有眼等能取相待因性。
有人言。应知能取无性可得。此即是为发生正见舍离邪见。如佛所言。若法有性皆如幻化。此即正见。若法无性如幻化者。此即邪见。此中颂言。
彼眼等先无 今后亦复无
以三时无故 有性皆息灭
释曰。诸有分别于胜义谛中悉不成故。若有分别皆是世俗施设所得。胜义谛中即无分别。遣有性故。世俗谛中有所得法。皆如幻化。如前所言。有法先住者。即是邪见所说。此无相违。
观薪火品第十
复次所作。如说薪火物体有性。非如作者作业一向对待所成。若薪火二法决定有性无性。如作者作业此即不成。
此中应问。若欲令其薪火二法物体有性者。为一性邪。为复多性有所得邪。此义云何。是故颂言。
若火即是薪 作作者一性
释曰。有所安立。此说毕竟。此言薪者。因薪能作于火烧时此有薪之业用。薪火非一。是故作者作业非一性故。如陶师与瓶。此遣法自相。薪火若一性者。即能烧所烧薪火二法不得和合。此遣法差别。故下颂言。
若薪异于火 离薪应有火
释曰。此中意者。若异法异性现事止息。即无能烧所烧。若火烧时薪即不有即无所起。此应思择。若无起时彼即无性。亦非无薪有火可见。若异于薪亦不见有因待之法。是故无异。如无经纬即㲲等不成。
复次颂言。
异即应常然 火不因薪故
薪即复无功 此业用相违
释曰。虽有他法不相因待。不因彼薪火自烧故。
复次颂言。
火若常然者 然火功相违
此如先所说 离薪别有火
释曰。若无其薪火常然者。此即无因。若尔离薪常然乃可安立。若火常然能发起者。彼然火具等诸相施作而悉相违。如是即无作业功用。有薪亦无因待起处。即所烧相业用无体。若谓烧时离火有薪。火不灭时异薪无体。若无有异。此岂无过。云何烧时中有其薪。若无所烧之薪异火有者。当火烧时薪亦遍有。火若遍有。如是当知。薪无异性。此应思择。若言烧时不有薪者。是故薪火俱无异性。若谓烧时有薪。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异火即不到
释曰。与到相违故。如别物体。故下颂言。
不到即不烧
释曰。譬如别薪。故下颂言。
不烧即不灭
释曰。若薪尽即火灭。其或离薪即然火不成。故下颂言。
不灭即常住
释曰。若自体常然者。如积土块。云何离火而有薪邪。以异不到故。若言薪在火中。此亦不然。
复次颂言。
若异薪有火 即薪能到火
如此人至彼 彼人至此人
释曰。如是决定与到相违。若如是说喻即不成。此乃有所得相违之言。
复次颂言。
若异薪有火 欲令薪到火
彼二互相离 薪火何能到
释曰。如彼人此人勿以一性异性取其物体。彼若有者。即互相因待若其无体。如石女儿。若法因待而有。如是乃有能取所取。亦不可说一性异性。物体有性此即成就。
复次颂言。
若因薪有火 亦因火有薪
释曰。能烧所烧二不可得。故下颂言。
二何法先成 薪火相因有
释曰。此毕竟说。彼二先后俱无体故。此意即。是无相因待。若彼二法有异性先成。即有薪火相因。若其无者。此非道理。
复次颂言。
若因薪有火 火即成复成
释曰。此中何因有彼薪火。相因道理。故下颂言。
亦非不有薪 而有火可得
释曰。火不因薪。彼无体故。火亦如是。若先有所成。复因薪而有。此即云何。二法互相因待先后可得。若此所得同时发起。亦非互相因待道理。此复云何。故下颂言。
若法有因待 是法还成待
释曰。若彼二相因者。即彼薪火二相还成待法。此应思察故下颂言。
二法无所成 已成云何待
此义云何。
复次颂言。
若未成有待 未成当何待
释曰。未成即无体。因待亦无体。故下颂言。
若因待有成 自待非道理
释曰。若自体有成复。何所成彼。薪火相因是。义不成。
复次颂言。
二因成无体 无不因薪火
释曰。若不因薪。火应常然。故下颂言。
因薪火亦无
释曰。先后相因而不成故。故下颂言。
因火亦无薪
释曰。亦非烧时有薪。彼无体故。
复次毗世师言。有不见相极微之火。有业及业用。二法差别。是中先有一分和合。如是乃有薪一分来发起火相。故颂遣言。
火不余处来
论者言。今此何因业用和合。以差别因性所生故。若有分位业用生起。即彼分位。彼彼方处各各差别。汝先说言一分和合。此非道理。以业无依故。亦非起时。若合若离差别因性业用分位有所生起。亦非离所起时别有对待因性可得。生时如是果体作用。此中亦非先无差别。亦非法差别因。中间一分无体。亦非中间一分而得和合。于差别中若有一分和合。即俱时分位所作相违。亦无坏其业用。所生道理或有害故。若计灭有所得。即彼物体还复堕于差别法中。是故当知。火不从彼余处而来。亦无如是自差别所作一分有体和合。云何于彼差别不差别中。计着多性。又一分中亦有所著。又于无分位中着火有性。如是薪火二法。此应思择。如前已说。次下颂言。
薪中亦无火
释曰。离火亦无差别因性。彼火因果无异性火故。此应思择。又复能取发起所得。彼即不有。是故无别异性薪从余处而来至火。亦非无火。故下颂言。
余法亦复然 如去来品说
释曰。若或无薪。云何得有能烧所烧。若有所烧时。非无能烧。亦无能烧中有能烧发起。若有能烧时。非无所烧。是故无能烧所烧亦非相离。◎
大乘中观释论卷第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