卍新续藏第 55 册 No. 0884 表无表章栖玩记

  No. 884

表无表章栖玩记

  表无表章者。表及无表。表无表之章二释如次。

  章。若有不欲等者。

  此是不与身语俱者。身语俱者相难知故。问。唯意表者有三思不。答。有如欲修于四无量者。先自审虑合与不合。何时何处当端寂定。自法作之名审虑。思既审虑已知可宜为克择处。其心决定更无改。名决定思。后至时处独坐静思。于苦有情想令离苦。于无乐者想之与乐。诸如是等名动发思。作动意故。已前加行未正想与不名根本。如是亦成三思业道。问。唯身语者与三俱者其相云何。身语必须由意发故。答。本发诚心。身礼语赞。虽由意发但名二业。其有发心至时专志。䇿身谛语并䇿其意谛想形像。名为三业之动发也。自从加行心便别故。

  章。其此意表等者。

  辨无表中此第一师唯善乃发。言发无意表者者。意字似剩。然其文理。拣但发于不表。他者加以意字。明辨发于不自表者方名无表。问。一切种子皆不表知。约何义故别说无表。答。约倍增者方名无表。其不增者虽自不知不名无表。何以故。由有胜能而不了知立为无表。泛所不知何足别立。如世贤达令誉不彰。人所共意呼为隐士。其余无名何足呼。

  然言菩萨亦成者。二乘定无。

  章。唯有三支者。

  无贪无嗔无痴为三。

  章。余染无记者。

  染及无记。不善有覆。并名为染。余处若言不善无记。无记之中便摄有覆。

  章。业增上者等者。

  亦同七支。上品方发。中下即非。有说处中为下品者。约别义说。若实下品以此知非。此中必定通处中故。义灯指故。

  章。有义不善等者。

  此第二解。二性皆发。

  章。十恶等道业者。

  后三意业成波罗夷。如何不发殊胜无表。

  章。宁但发身语思种等者。

  此下复以二业相例。言独意种。二者共引周法师善与不善名之为二。今问此言为对于谁。前师已说善者发故。又有说云。不善无记名之为二。此说颇非。不可此师无记发故。今意解此。所言二者。即是异义。不同身语名之为二。或远乘上十重之理。宁由何也。何但身语重成无表。独意有异不成无表。问。何故二者乃是异义。答。彼此不同。何非二耶。世有此语。好相看者便言无二。

  章。三罚业中者。

  身语意三治罚有情。名三罚业。更捡明文。

  章。然意无表等者。

  由此唯识不说于此。彼论是说无表色故。

  章。有义意表等者。

  此第三师。一切不发。先教后理。其理大意不外彰他即非上品。故无无表。

  章。虽发十善等者。

  恐外问云。说十善戒岂无意三。以此答之。十善之戒依主为名。业宽戒狭。

  章。此二说中等诸。

  云三师。前二师合。同说发故。今解此言虽有三师。于善不善各但二说发不发故。灯第二云。法苑二说云。任意用不断后说义为决定。今者意准定发无表。既菩萨戒具防三业。胜于二乘。尽未来际。云何不发殊胜无表。前二说者据处中说。非约律仪。此言已前只同于后。处中虽诤其律不律。定发无表不可诤也。问。如是前后有何差别。答。此辨能发三业之门。下辨无表体类多少复有二师。师虽无异义门有别。诸师皆断发者为正。二性皆然。处中亦尔。对法.唯识约通三乘立为色者。故不相违。

  章。无表色中者。

  于无表中此为初解。无表具三。有义之下为第二解。无表但二。问。向下所辨应无意三。答。标狭释宽。标随诸教但言其色。释中尽理通十支也。或下唯色十支之者。随教略示。又前表中已诤意发。足显无表有之与无。此遂但标无表色也。前后相彰文方具矣。问。前于表中何无此三。答。持犯正在无表位故。表极时促何为律等。

  章。若布施等者。

  善非律仪不善非是不律仪者。名为处中。非是一体。下文但有一体之解。如下当知。如此既亦名为无表。必须期愿。非只泛尔为布施等名为处中。唯识论中与律不律一处说故。故彼论言。然依思愿乃至谓此或依发胜身语善恶思种增长位立。此中七义无简别故。枢前灯后说通处中。故亦上品期愿分限。纂有说此为下品者。约其事相不期活命。未入法律名为下品。不约发心名为下品。故发心之处须要上品。不尔。即无倍增之理。无倍增者不名无表。问。若尔。如何是此别相。答。且其律仪但有七众。支条分限不可阙故。法律仪轨非不尔故。如是分受时少等者并名处中。纂第十二有此明文。下辨舍众处中内有摄善法戒。由摄善法内有处中。由此今言布施等也。问。优婆塞.夷内有分受。何非七众。答。在彼分出便是处中。约类或全或分之故。纂疏亦有比丘戒中说出少时名为处中。其不律仪翻律仪者。须要活命为业者故。其余杀等非以为业。而活命者名处中故。如此中言欧击等者亦要期愿分限者也。问。活命之理宁翻律仪。答。诸律仪者。道活命故名为命道。如纂亦有少时不具。然此非余。暂节会者并名处中。欧者击也。名训双彰。

  章。决择等者。

  自前再牒无表之下。对下后师别成处中。前辨体相此下引文。其五十三正说处中。所除之二具足十支。言一切者于有期愿。上品之者一切是也。非泛善恶。

  章。五十四说等者。

  文虽说三正为处中。言其色用必非意三。

  章。说有布施等者。

  体相既见。教文又明。故处中业亦有无表。

  章。有义处中等者。

  此师亦附唯识论文。须要上品方成无表。此既非胜故无无表。

  章。此亦不然等者。

  此下文徴。先难后师大意。处中为下下立无表。此定通上而违彼也。问。如何律仪而有中品却违唯识。依胜思故。答。唯识之中大分三品。胜劣如此。今约其内品类无量。如是胜中更细论之。不遮律仪劣于处中。但约支条及以时分具阙分故。不约发心。以分二故。且今支阙。何废当时发心乞受胜具支者。其布施等有如此故。问。中此言思却名为胜。如何相状为其胜也。答。殷勤三业尽其力用名之为胜。不必悲涕面门出血与身毛竖名之为中。

  章。法处虽说等者。

  集玄法字改为诸字。此下会违。先牒后会。正同分受于近事中而分之也。约类则分。谈性在内或三或二。并不相违。

  章。一切处中等者。

  此下后师却难前师。既言处中何有上品。故无无表。

  章。于二说中等者。

  虽有此语。前解为正。顺多教故。理亦长故。准灯指前意表发中亦是处中。如是三业律不律仪曾无异诤。唯于处中有两说也。前辨意表发与不发。即准意中有无无表。此中说其施欧等类。正在身语有无无表。亦见二表发与不发。前来不曾诤其身语。此中不曾辨其意中。两处相显文义已足。若皆具述却成繁废。

  章。谓诸根大种造色等者。

  初之四句举体总释。次之三句复更指陈。前为三类后为两对。体性无别。五根为一。大种为一。造色为一。造色即是所造四尘。此与五根同为所造。大种能造。如是根合总立一名。次下纵夺但要别身。以表依此名为依身。不是建立。问。如何身根别得总名。答。此为本故。众聚于此故此得名。余皆不立。

  章。又依止义等者。

  此第二义更有体性名身一义。此中略之。

  章。而众多法等者。

  此亦通妨。外应问云。若依止义名为身者。其眼等根岂不亦尔。以此答云。彼非与多为所依故。此与乃至眼等为依。彼彼各为自尘识依。非一切故。不得其名。

  章。表谓表示等者。

  身表之业只有一义。不同语表表有二义。内字之上加以自意。读之即显。

  章。依身之表者。

  身是身根不表内心。但取依身屈申等色表示内心。故依主释。不同语表。语能示心令他知故。彼是持业。

  章。此能表了等者两解别者。

  前解表字不对所诠。直对内心表了为训。后解表字对于所诠。展转望心诠表为训。故是不同。问。前解可尔。后解云何名此表业。此中正要表示内心令他知故。答。亦须令他知所欲说。举为诠表可示他故。或此二义合之方具。表于能说说所说故。有作是说。两解皆是。取其假声。前解非名。后解兼名。为不同者。非也。今谓决定取其实声。要令他闻方表自故。摄假归实名等无失。孤用不然。

  章。语体即表者。

  后解共语亦直得名。带彼名等语便能表。摄假归实以用显体。故持业释。直取名等能诠所诠。无表心义。名等作用只对所诠。除此更无别作用故。别说作用只在于声。非名等故。于名等故无表心义。故义灯云。名等诠所待。不得名语表。

  章。皆邻近释者。

  与意相应及作动意二义不同。并作邻近。意表亦即业同身语假。作持业释。故更不言。问。此表于谁。答。但自表知。自心知故。问。同时王所不互相缘。云何能知成此表义。答。以前表后。后知前故。刹那似俱。实理前后。问。何异无表。他不知故。答。无表自亦不能知故。问。如来如何。答。可思。

  章。戒即解脱者。

  属而释之。非是作释。亦非训释。

  章。旧言定共戒者。

  共由俱也。道即无漏。共义同此。禅即静虑。华梵为别。

  章。古有释言等者。

  古意善恶随其所应。一流一类名之为律。亦随善恶各有仪轨名之为仪。如优婆塞自为一类。所有仪轨年三常等。其不律仪且沽酒家别为一类。如是乃至设望置座春秋改卖亦有仪轨。仍言不者。不善名。不不律仪名之律仪。

  章。今解唯彼善戒得名等者。

  言可法轨不通不善。彼设成轨不堪可故。如染虽勤亦名懈怠。

  章。别解脱即律仪者。

  问。律仪之名岂非相用。今此无表云何持业。答。本从现立。无表从名。或先有财方作持业。上下颇多。下解更有无表之名。

  章。性离嚣高等者。

  高下悉是。不寂静故。离之为静。

  章。律仪是思等者。

  此定无表依现思故。作邻近释。之是语词。或有邻近亦置隔法。或意兼带。影依主释。问。虽是现思立为无表。法处色摄云何邻近。答。以用从体作邻近释。今又解云。邻近不唯心.心所作。俱是兼带从彼为名。非所有财。非所能依。二名双现皆邻近释。直取无表亦可作也。此之无表不依定立。又不以彼定名呼此。故为邻近。胜而从之故邻近释。

  章。圣所爱之戒者。

  集玄等者所爱是总通诸无漏。戒是其别。或戒是通。所爱是别。故依主释。今解所爱通因通果。所爱若因。所爱即戒。圣之所爱戒。所爱若果。圣之所爱。圣所爱之戒。并依主释。

  章。不律仪者等者。

  问。不相违因。不相违即因。作持业释。今何不尔。答。此是不字望所律仪。如无明等不作六释。不相违因是所不中相望违作。今此若准不相违因。亦可不律即仪作也。彼若准此亦可说不作六释。

  章。如恶尸罗等者。

  恶(乌故切)防染义。同尸罗之恶名恶尸罗。今此举例诸十恶法不名律仪。如此不得名尸罗也。非是举例不作六释。恶字与不义不同故。如何不作六合释也。问。曾有戒人可置此名。曾无戒人恶于何耶。答。谈性恶彼。非必有所方能恶也。或有恶他具尸罗者。故佛诫之令不亲近。

  章。古人解云等者。

  古解尸罗即戒。名善染。亦名戒。名尸罗也。

  章。由此难言等者。

  既即是恶。故不防非。准此恶法不得名戒。

  章。难今解云等者。

  此难尸罗。若难戒者亦准此知。或戒尸罗名义不同。尸罗清凉。定非染恶。戒若防非。其义即同。若云防发义义即宽。防恶发善。防善发恶。并得名故。若以此义对前难者。不善解名。我谁唯以防非解戒。但以防发解于戒故。防发之名同造作故。据难今解只难尸罗。可有此理。然前解胜。有戒无戒受戒舍戒只是善故。问。如邪受于鸡狗戒等。既不防非云何名戒。答。约彼执为防非法故。名义亦同。但妄别也。

  章。非律仪等者。

  两个非字望律不律。皆不作释。若非律仪。望非不律仪作相违释。善者非不律。不善之者非律仪。体不同故。作相违释。于此段中影此释也。前来已示布施欧击见体不同。故影略之。若非此中影作相违。释如下置亦可之言。若云此中两名相望。既但双非。双非之言无所表故。不作释者。此亦不然。何以故。纵为一体义相违者。亦可作故。若非是说。约是一体。又但双非无所表故。虽是两非不可离之。如非空有离便成失。故不作释。此解顺文。

  章。亦可解言等者。

  乘前一体双得二名。既俱双非不入六释。未尽理故更为此解。随善不善皆得二名。以遮诠中立此名故。如布施等非是律仪。亦非不律。欧等准此故持业释。然以理准可相违释。亦不全同非空非有。然唯随文以之为正。名处中故不可。当曰持业可尔。

  章。律仪是种子等者。

  无表色能依所依相从得名。此举所依。意显律仪即防非体。不自加行发身语思。故持业释。下依主者。取前及后诸现行思名为律仪。体非无表故依主释。定道不可作此两释。随心现行思上立故。只同善来。持业释者名为不尔。问。律仪为体。所依现思。无表是用能依假色。作依主释云何不可。答。此即可尔。依种子者亦可此释。文中且约体性无别。摄用归体以体从用。不依百法别建立说。故不相违。下出体中即别分别。或前举等但要所等。假无表色作持业释。仍言种者言总意别。举总之语显是律仪。种子上立亦得其名。作持业释。若依此义。定道虽可作其二释。然不依种名为不尔。又其依主。行相亦别名为不尔。此是前后现行之思。彼定道者是体用故。又或前解等取无表及现行思。都名律仪一分持业。亦通持业名为持业。为别后解唯持业故。不言依主。举种即显并依主也。所言皆者并不律等。若依此义。定道作释虽亦有二。然无总通种子之理。名为不尔。于持业中只有现行及无表也。问。定道无表依现思立。即自表。如何名无表。答。别脱无表。自亦不知。定道但约他不知立。或增长用。自亦不觉。除佛知尔。可思。

  章。表色为体者。

  有作是说。准灯亦取形色为体。

  章。意业取前等者。

  且随小教。要思身语作如此配。理实意业。亦为动发。如前已解。

  章。其处中业者。

  辨表业也。此中初解诸不具者。唯有漏故。

  章。及佛余善者。

  饶益有情摄善法戒名为处中。问。下有章文纂意亦许摄善法戒名为处中。云何断此以为不正。答。因摄善戒可为处中。今并佛位故为不正。所以者何。因摄善法戒有未具足。未可法轨有名处中。佛位不尔。一切善法无不具成。正可法轨名律仪故。前解为正。问。佛虽可尔。因中无漏云何不许。言唯有漏以为正也。答。因中无漏亦随所应无不具足。于一行中行一切等亦可法轨。非处中故不通无漏。下文直依有漏摄善。不云皆故。问。回心二乘见前无漏既不具成。一切一切何非处中。若尔初解还非为正。答。彼受之表唯有漏故。此约受体不论行业。故唯有漏。问。何故但言佛身无漏可法可轨。不言余也。答。且言极成例于十地。无漏之处必律仪故。下第六门地起之中却唯后解。须思。

  章。许佛等等者。

  不唯佛位无漏发。十地位中亦为无漏。发于身语二表业故。所发假业虽是有漏。能发之思通无漏故。

  章。其别解脱等者。

  已上解表下解无表。处中无表虽分二性。亦不别配非律不律。故不相违。

  章。由愿制思等者。

  上并三类总入此文。故处中者不可别说。非胜期愿。

  章。唯识云等者。

  下引诸文并成假立。此言愿者。制戒之愿非菩提愿。其菩提愿初引一切菩萨行故。此中识疏自解此云。由愿显成无表之相乃至随作善恶多少时节限故。其菩提愿制于何。故此中乃至不律处中。枢要具说如何说为等愿也。又此正是色支戒愿其等愿如何相。故诸未达者其类颇多。皆于此文证等愿极。疏谬矣。妄为师矣。全不思矣。应疾改矣。尚有固执不惭所陋。当大众前曲配会云。制尽未来一切戒藏。何非分限。何不同者。此言无义等心文。只有求佛度有情。言无此语故。又此中愿通不善故。

  章。谓此或依等者。

  准彼疏解。于此文中具有七义。彼疏前五后复二义。文不具次。今随论文略次叙之。一者依义。显假依实。二者发义。取其正发。拣前二思及后刹那并拣中间不发身语之思。彼连身语故拣不发。三者胜义。拣中下思虽熏种子不发无表。不倍增故。四者身语。显得色名之所因处。五者善恶。拣其无记不立无表。六者思种。拣现行思别脱不依现思立故。七者增长。拣羯磨前犯舍之后。彼前后位非无表故。此不约佛。佛位已满。虽不增长名无表故。今详文理依常拣法。思种之言可为二义。思拣其余受想等故。如是即成八义拣法。疏略一义。

  章。虽非形色等者。

  既非实色明是假立。非思是何。

  章。十七地中者。

  八根本.八近分并中间禅名为十七。如是皆止欲恶立名。戒本止于不善而立。恐堕恶趣。非止有覆而立戒故。问。常说静虑只是四禅。云何此说十七地也。答。名狭体宽。本名只云定律仪故。名体俱宽。言禅律仪名狭。准此有说准此静虑名通。非也。

  章。此说道俱无漏戒等者。

  周法师云。此释定共不通无漏之所以也。显道共胜。不言定共通于无漏。或顺小乘。或示条然。理实定共亦通无漏。与道共戒一体义分。与定俱故。与慧俱故。立为二戒。

  章。对法云等者。

  此对法文自已会讫。今借引会然更释成。

  章。十地随应有之者。

  八根本地未至中间。无七近分如前已解。言随应者。其不还应等多少不定。

  章。已造作者等者。

  为有现行定慧相应。何不皆耶。或直取彼偏有此语。或遍大文。

  章。二业三业者。

  周法师云。身语为二并意为三。何须二三而别说者。为约小乘及大乘故。集玄解云。即表无表名之为二。此二业中各有三业。故云尔也。

  章。实是色是表者。

  二义为实。称实各实。非别有体。

  章。然是非业等者。

  是一义假。

  章。身语等者。

  上辨假业。此辨实业。一义是实。二义是假。三个非字是三义也。相从得名名之为假。非于无体。

  章。其无表色中等者。

  一实一假。义准可知。

  章。不现行法者。

  所防者也。所发或有。故不说之。其不律仪定有所发。无则不成七业道故。

  章。一者分义等者。

  周法师云。一一别说名之为分。多类合说名之为类。故二义别。今解分者即是位义。约位辨之名为支分。故并受学皆名为支。或如品分篇章之名。以将受学品分勒之。后解为胜。类者体类。即七支类名为支类。如下自悉。

  章。苾刍律仪者。

  若言苾刍及具足者。非菩萨戒。

  章。一受具足支者。

  此初受时名为一支。

  章。谓作表白第四羯磨者。

  一白三羯磨。通数表白。名为第四。以举两头不言中间。二羯磨也。至第四也。作表白前乞戒之位是资方便。不在此段。

  章。及略摄受等者。

  粗者大也。即重戒也。羯磨之后略为指示四波罗夷粗罪之相。令彼摄受。已上并约受者为支。不取受者。问。准瑜伽论。先略开示四波罗夷持犯之相。令生爱乐方得与授。今何授已方略说也。又彼何无先表白也。答。彼说菩萨。此声闻故。何故不同。释曰。菩萨寻师初遇。须先说示令乐。声闻先自为优婆塞.沙弥之时。已体量故。不须先说令其爱乐。既与授已。若不为说持犯何也。又声闻人从众乞受。若不先白便说羯磨。众不齐故听不专故。菩萨不尔。只从师受。白于谁故。

  章。十戒六法等者。

  十戒即是沙弥.沙弥尼者。六法即是式叉摩那。此之三众。自从归依至于说相皆是此支。

  章。二受随法学处支者。

  受已随学名受随法学处支也。学即行持。

  章。自初受后者。

  解其受字指初支也。接下字义是初支后受之随等。

  章。于毗奈耶者。

  此广律也。次别解脱是略戒本。于此二中所有随顺。解其随字。随顺前受。名为随也。苾刍尸罗解其法字。次下二句解其学处。于彼之下通示奉行。

  章。此意即显等者。

  此下章释配属可知。

  章。谓止持等者。

  解于彼下示其所学初支四重。此顺四重所有止持。性遮之戒是此支也。如杀人等在初支中。杀傍生等在于此支。是其性罪。其畜养等是其遮罪。此是止持性遮二戒。不行彼事名为戒故。因止引作。作中性者侍尊病等。作中遮者护说法等。所等者内等明多。问。何名性遮。答。此是罪名。不由遮制本性是罪。名为性罪。因制成罪非关本性。名为遮罪。于应止作皆为此二。于此二中。应止即止应作即作。名之为戒。性遮之戒依主释也。于遮罪中遮意颇多。或防性罪或生善心。或无利益或妨道业。诸如是等皆在此支。并是随顺前受支故。更有为护佗信心者。不是顺前而亦遮制。在第三支。问。于作持中云何不制而便成罪。答。不敬侍师。不看尊病。诸如是等岂须制之方成罪也。余利他事。彼本自利不制非罪。且作此解。后更细对一一戒条而料简之。

  章。三随护他心支者。

  随亦随顺。随顺前支而护他心。言由成前故者。此解随义由谓成前而修此支。故是随前。言所有轨则具足者。此一义也。所行具足是第二义。

  章。此意即显等者。

  此下次第释前二义。此释轨则即是威仪。

  章。其沽酒家等者。

  此第二义所行具足。所行处所不如法处不应行往。义灯第二旃陀罗者。严炽上屠也。羯耻罗者云断狱家。纂第四云。西域别立断狱之人求财活命。周法师云。羯耻那者。有云唱令家。不云何者为唱令家。此非唱令。至下当引。

  章。四随护如所学处支者。

  随亦随顺。随顺守护如前所立所学处支不令为罪。言于微细罪中深见怖畏等者。此第一义。谓字已下连前进起。由聦睿故第二义也。牒前见怖欲增聦睿。此虽二义并微细罪。显扬论云。所犯可出名微细罪。理应更有于深重罪及随法罪深见怖畏。此中但言微细罪者。举小况大乃至小罪亦见怖也。即瑜伽论。无有毁犯犯已还净。

  章。第二十卷。

  脱落个二字在二十二。第二十是修慧地故。

  章。若诸苾刍尸罗成就为第一住者。

  乍观住字似连于下。今捡二论皆属于上。瑜伽论云。云何名为安住具戒。谓于所受所有学处不亏身业.不亏语业。无缺无穿。如是名为安住具戒。显扬论云。此中尸罗成就住者。谓于所受学处身业无犯.语业无犯。不破无穿。如是名为尸罗成就住。

  章。守别解脱律仪为第二义者。

  瑜伽论云。云何名为善能守护别脱律仪。谓能守护七众所受别脱律仪。即此律仪众差别故成多律仪。今此义中唯依比丘律仪处说善能守护别解脱律仪。显扬论云。守别解脱者。谓七众尸罗名别解脱。即此尸罗众差别故建立多种。此中义者。唯依比丘相说。是名守别解脱律仪。前二别者。第一约总。不犯身语。第二约别。差别戒相。

  章。轨则所行者。

  轨则第三。所行第四。于轨则中复有三种。一威仪路成就轨则。即四威仪。不越世间随顺世间。不越毗奈耶随顺毗奈耶。于所应行如所应行。即于此中如是而行。由此行故不为世间之所讥毁。不为贤良正志善士诸同法者.诸持律者.诸学律者之所呵责。二于所作事成就轨则。若依服事若便利事。乃至敷设卧具等事。乃至复有余事。不越世间云云同前。三于诸善品加行处所成就轨则。若于正法受持读诵。若于尊长修和敬业。乃至一切所修加行。不越世间云云同前。第四所行圆满之中复有五种非所行处。一唱令家。二淫女家。三沽酒家。四国王家。五旃荼罗羯耻罗家。

  章。于微细罪等者。

  微据小也。细即随小。犯已少功。能出名小。见怖畏者。勿我因此不堪证得所未证得乃至世间恶名云。

  章。受学学处为第六者。

  受即当此四中第一。学即当此四中第二。瑜伽论云。谓于先受别解脱戒白四羯磨。受具足时从戒师所得闻少分学处体性。当此第一少分即是四波罗夷。或总相少。此受具足当此第一。次下彼学当此第二。彼论次云。彼从现教轨范师处得闻所余别解脱经。总略宣说过于一百五十学处。皆自誓言一切当学云云。故此中言三千学处。

  章。彼第一第二等者。

  彼之第五唯怖小罪。今此第四并怖大罪。于大罪中总别本末如次。皆为守护无犯。犯已还净。问。四波罗夷如何还净。答。亦许忏悔不堕恶道。但求不共。不许重摄。

  章。故苾刍等者。

  此有五众故置等者。或但比丘.比丘尼二。瑜伽文中只言苾刍。无此等字。

  章。近事律仪者。

  正理论云。彼先归依佛法僧已。亲近承事所尊重师便护尸罗。故名近事。或能习近如理所为坏恶事业。或能亲近事佛为师。

  章。即离杀生者。

  离损他命。后二可知。文上互影。

  章。三违越等者。

  此言违者即是持名。下言越者即是过名。违於越故名为违越。若不尔者。此支便是罪之名也。故此违越同下不越。勿同后云便多违越。彼违即越是言犯故。

  章。若有妄语等者。

  周法师云。由妄语故覆藏己罪。不肯忏悔熏修戒也。

  章。离沽酒家放逸处者。

  恐饮等者。

  章。近住律仪者。

  正理论云。谓此律仪近阿罗汉住。以随学彼故有说此近尽寿戒住。有说此戒近时而住。纂第十三云。近住二因者。谓日夜持离欲恶二行。与尽形持为因。根性劣故。因近果住故名近住。

  章。一受远离等者。

  唯有杀盗。

  章。二受远离等者。

  前近事戒只遮佗妻。故与初合。此并遮自。故别为一。

  章。三违越等者。

  准前解之。

  章。即是三种者。

  此即五戒之上增者。故此为八。

  章。决定齐戒者。

  集玄解云。齐是一戒之别名。戒是诸戒之通称。总别合目名为齐戒。婆沙论云。离非时食是齐亦是齐支。余是戒支而非齐。余圣教中名八齐者。是齐支故。总名为齐。齐是净义。又离喧义。

  章。如孝子等离诸乐具者。

  此当初义。次下二句当第二义。又次二句是第三也。节食本为非梵行也。

  章。五不坏正念支。

  与前近事第三支同。其名虽异义相正同。若坏正念即违犯故。今此立名与前别者。今为形前正念住故。言不自在转者便犯戒也。或此更宽。

  章。出家五众等者。

  问。沙弥六法既亦具四十戒。六法如何具也。答。自近事时已有轻重。故此乃至威仪具足悔过自净。悉皆具有。言十及六且约受支。不言学者。

  章。非定道等者。

  定道十善其支必具。故无不同之所以也。其不律仪及分受者。既非入众。随其所宜故亦不说。不同所以故不立支。

  章。论其支类等者。

  七支十支须辨多少。至下当知。

  章。唯有身三语四支者。

  七中四支通其轻重。绮语等三唯是轻也。于轻之中更有性遮。重者唯性名之为体。

  章。所余但为等者。

  上解四重。内虽有轻约重别言。下解三轻。内有性罪约遮而立。或此不是解遮之名。对重如是不论性遮。言非有别类者不同。四重立为四支名非别类。于诸戒条溷而论之。非不亦有。不可说云前四所摄。集玄解云。普遮之言遍其七支。七支之余为护七支。不离七支名非别类。言四体者。且随小乘四重而言。实有七支。绮语等三虽非重戒。然是业道故别为类。不同其余轻遮戒也。周法师问。为护四体。余戒皆是。何但三支。答。三防妄语其用胜故。举其胜者例劣不言。非无余也故但七支。今解如前不离七也。性遮轻重而有影显。又解所余四重之余。一切皆是相合总言。不离七支名非别类。性遮之理只如前解。又或四字无是七字。

  章。然通防彼等者。

  于所防罪三时三世。依大乘说并皆防之。周法师云。加行等三如次三世。此言非也。三时三世两门别故。三时各通三世故也。大乘义分三世之义。有部实有。

  章。彼由得别者。

  集玄云。得别解脱与定道别。定散二心引生别故。由此理趣。别解脱防现。定道通三。今或解云。定道随心别故通防。别脱在前。方便未得钝故唯现。有作是说。准了义灯第二卷云。别解脱戒有法俱得及法后得。无法前得。色法钝故。唯防现在。定道之得俱通三得。通防三世。然唯根本。不防加行及以后起。更有别解如显正集。

  章。通防三时者。

  此是大乘。若小乘说唯防根本。能防随心。无有前后。所防亦尔。势相当也。更有别解如显正集。

  章。近事近住者。

  近事之中亦有男女是合二众。已上共五。此下近住七众之外。

  章。余为防此者。

  不饮酒等。

  章。近事近住等者。

  诸教施设全分之门。在于此中约其类也。论律不律及以处中分者。在于处中所摄优婆塞戒门中说。分及法处色唯律不律。义意皆尔。非此分外更别有分为处中也。

  章。少分远离等者。

  约支有三。约时有三。自他为二。称赞庆悦共为十种。合十业道名为十十。

  章。既名律仪等者。

  分即支分时义可知。相从得名分三即别。

  章。多分一分者。

  彼经有四。一分.二分.多分.满分。故云等也。

  章。问若唯修学等者。

  此问答持。不问答受。其分持者亦名分成。不云全成。

  章。皆成彼二者。

  彼二之类亦名彼二。

  章。义准不律仪等者。

  所准全缺虽同律仪。若分处中即不同也。今此缺支亦是不律义。有唯杀生亦不律故。于杀生中更分等降。乃至一类杀此非彼方处中也。其余不为活命因缘。少时暂为皆入处中。并如前说。

  章。此二解中等者。

  周法师云。前解为正。世现见故。

  章。处中业道多少不定等者。

  此下即是善中。今者四句约支。三句约时。

  章。多分少分等者。

  一分在少。上约近事近住。下约十善业道。有作是说。此望在家。出家菩萨即须全受。故云出家戒不尔也。近事近住十善在家。名初摄受。出家久摄名为不尔。故须全受。

  章。论据三乘等者。

  会彼所凭便破彼意。显彼不违教文意故。言不约多分者。略不言少。集玄改不以为及字。甚误。翻上通三乘语。

  章。何故许有少分持者。

  受持相例杂集问答即是分持。

  章。其十善律仪等者。

  周法师云。近事等二名为初众。近住等二不尔者。其难意云。能摄十善既许多少。所摄近事近住二种何故不许同于十善多少受耶。今解。初众唯是近事。对于近住名为初也。不尔。约何名之为初。又唯菩萨近事通十。其近住戒与十善戒不相似故。虽只约摄。近事为正亦可成立。二皆分受相相类故。

  章。前说为善者。

  此处中中所有二解与律仪中所有二解。初解即同后解有异。彼之后解唯除近住。今此二种皆无分受。今断前解准彼亦然。

  章。性罪须护故者。

  悭嗔邪见是性罪故。此见是约谤三宝见。集玄解云。翻显遮罪有不防护。世亲摄论第八卷云。谓诸菩萨一切性罪。不现行故与声闻共。谓杀生等相似遮罪。有现行故与彼不共。于此学处有声闻犯菩萨不犯。如雨安居观益有情趣行经宿。有菩萨犯声闻不犯。观益有情而故不行。是故菩萨心亦有犯。非诸声闻。

  章。色性唯七等者。

  集玄解云。七支无表即在法处所摄色后。三无表既不名色。法同分摄。行蕴收故。

  章。前后说之者。

  此句连下前后相望。有其二门顿渐如下。其单重者。周法师云。近事戒后受出家戒四支名重。在近事中早已得故。今时更得名之为重。三支名单曾未得故。又但十戒六法名单。后受具戒名为重也。有作是说。十戒六法皆具七支者。非也。

  章。从僧乞戒者。

  言从僧处是声闻戒。僧是众故。声闻之戒从僧乞故。唯识疏中亦言从僧作白羯磨是声闻戒。诸多不了将彼己为菩萨戒藏。须思审也。

  章。心上中下者。

  明非唯胜不立表戒。得戒须是胜上心故。若依正解取其上品。中下不得于理何失。

  章。故前位等者。

  已上叙解及以破文。并是说受具足戒者。此归正文。便通七众及菩萨戒。理趣皆同。优婆塞戒前位亦有请乞之文。按披经云。大德。我是丈夫。具男子身。欲受菩萨优婆塞戒。唯愿大德怜愍故与授。此是乞戒。得表熏依。与前从僧乞戒位齐。及三聚戒。我今欲于大德所等文义相似。故此文理义通七众。沙弥正学未见正文。理须思准。

  章。故瑜伽论等者。

  下引此文但证二表在于前位。非是别证出家戒相。此文虽是说菩萨戒。已说七众义理同故。问。何知此文是菩萨戒。答。此中明言从师前故。其出家戒从僧乞故。又按彼论。先说苾刍必从佗已。遂问。菩萨既许自受。何须复说从他受耶。彼论答文有其二义。前义为显惭愧缘故。此义为显造作胜义。有师之时从师胜故。具足身语造作胜故。无师之时方可自受。唯意表故不为胜作。但不得已而自受故。此是彼论文大意。故引此文。但成前位立身语表。不论何众。于若字上论有又字。是第二义。

  章。又以语言等者。

  上身下语并结可知。问。声闻请乞一处无失。三聚净戒两处之请。何位得表。何须两处。答。准此瑜伽及唯识疏义灯之文。不拘何乘必依动发胜。思之。初应审问彼彼之二请谁为动发。前若动发即依于前。后若动发即依于后。若说后位方动发。前请之中先礼双足如是请言云云。何故为审决思。又彼文云。我今欲于大德所(云云)之说。正是语言表宣所欲。云何乃言不是动发。有作是难。但是请词何为根本。此言甚陋。纂疏明云。若从他受戒。或由身发七支。如往师所等。或由语发七支。如发语请师等。又明云乞。何非乞戒。有云。欲者是其将欲乞受。名为欲乞。故未熏依。非得表者。斯言大疏。彼中明云。我今欲于此所引文表宣所欲。又羯磨文云。汝等今者欲于我所三说云云。云何将欲名之为欲。乞中置欲。羯磨牒欲。正相符顺。不应于此不为动发。若有难云。访师受戒。此才见师辄便乞戒。不先致请勿轻慢乎。此言无义。访师得见先申礼讫。不陈请乞不陈所欲。师为何事。故随请时便伸所欲。师知所为度量可否。授与不授。听与不听。不可听者遣而去之。若可听者即令供养净心行持。令其清净方就殿堂。于佛像前敷设法座。如法登升与之而授。尔时不可无言便授。须是受者再覆前欲。云与我授此第二位。唯是临授登座之时再请令授。故辞少也。如是不可后方动发。由此不可后位方熏成所依也。幽赞之文直不别言后位请文。唯举前云。若诸菩萨先于菩提发弘愿已(此是标举发愿之文)。欲勤修学。于能开授如法请受(此是第二礼足请师。正是表宣所欲之文)。时彼菩萨令求受者生殷净心(此是第三生殷净心供养。只是为生净心。故不别言。意合在此专念长养。此是后段)。为正开授(此是正授)。若其后请乞戒熏依正为急用。云何不言。若云略者。乍可略其稍缓之文。不可略其最要之者。故知即是覆前请意。既同前故更不别言。由此亦知其具足戒只有一处。彼无前来访师之理。先与其师同处住故。便设法则集众请乞。故无两处请师之理。若尔。后位正是相当。云何不取而取初位。答。约处当后。约相当前。但要其初以为正发。虽其后处正当声闻乞戒之处。然而已乞但是再申。故不用之。故后位中无欲乞字。不假言故。只要引发师之语故。如此之说。诸未从者切希省察。又有难云。前位熏依。其不堪者甚为虚设。今谓无过。有依无戒得加行故。无依有戒可成大失。又有说云。身发防三。语发防四。此不然矣。此是不知支分由谁。识疏明说由期愿故。又纂明说身发七支。语亦尔故。彼次又云。语为身表。身为语表。得互相表。又如病等不能动身并语难发。虽从他受亦有无表。不依表生。有胜圣师知他心者。凡误中者更有云云。恐烦别注。

  章。又解等者。

  下叙异师。五众同前。近事近住不可亦尔。此师意云。此说出家五众可尔。近事近住受三归处。随师同说。何不彼位亦得表戒。三归之言同声说之。示相之言唯师说故。

  章。从师求受等者。

  此文便是破此师义。其义意云。前求请位自发殷重可以立表。随师言处心便不定。或无记故不可立表。此言不定。但约三性。不言无心。随师语言非无心故。此即七众皆从前位立表戒也。有以此文作正义用。说在家者表与无表同时得者不违此文。是其叙异。又次破也。集玄解此为问答文。上问此答亦为不可。问。纵为异解。彼意何以沙弥正学亦许前位。在后亦同。说三归故。答。彼前已受更不立之。但说戒相。唯师言故。不可立表。此中未诤有心无心。但论立表。有心非表亦不立故。

  章。又自受既不请师等者。

  问。此上标举自受之者为定何戒。若苾刍戒。时违瑜伽次前之文。彼文前云。或复有一唯自然受。除苾刍律仪。何以故。由苾刍律仪非一切堪受。乃至云云便无轨则。枢要.义灯皆同此说。故成相违。若近事戒。其近事戒如彼经中亦有拣择。同苾刍故。若菩萨戒。云何次下复例之云。其菩萨戒准此应知。若所住戒岂唯尔耶。答。准于占察善恶业报差别经说。通于七众皆许自受。问。岂不与前圣教相违。答。如前圣教说声闻人入众之法须要从师。其占察经说其菩萨发菩提心受具足戒。乃至正学皆许自受。故不相违。彼经明说发大心已自誓而受。不发大心即不许故。问。其自受者亦对佛等有乞辞不。若有乞辞如何相状。又复云何彼五十三次下文云。若自受者唯有意表。若无语言谁熏所依。又菩萨地说自受已。复云启白请证等。皆如前说。答。若有若无二义卜之。且一义云。其词亦有云大德处及以僧处云佛菩萨余词并同其五十三。为不表师。名唯意表。虽对于佛先已知故。非始表故。又一义云。更别无词唯作羯磨。初便熏依毕已增长。亦是前后但无别词。其菩萨地但例已后。启白请证及以供养。故置等言。非等已前一一皆具。诸说表与无表同时。约期可尔。论念不然。表即从初。无表在末。非一念故。其义深远不可思议。非宜妄卜。示忻似比自他益之。盗其详之。

  章。后若现行等者。

  枢要亦云。少多作彼事。便成不善业。成业道处必是表故。

  章。虽生彼家等者。

  瑜伽之文不作纵夺。但是直说。先成不律仪后成业道。今作遣疑。恐疑既成。不律仪者应已成表。以此通之。虽得无表未得成表。未曾作故。先但心故。今准于此。可以瑜伽五十三文辨不律仪配菩萨戒因缘法业。如是四义。其发心者名之为因。次乐忍等者名之为缘。以别于轻无此相故。此略不引乐忍之文。或即此上总名为因。为名利者名之为缘。缘者为也。彼论次云。又于此活命事重。复起心欲乐忍可尔时说不律仪者。又此活命即当彼业。是活业故。即活命中成其法则。名之为法。有轨度故。如是具足彼经四义。名不律仪之重者也。问。云何不律先得无表。答。极粗猛故。初便增长。未至根本不成业道。不得表业。问。若有必不至根本者。招于何果。有无罪耶。答。成别报业。若善不善一切皆尔。

  章。或发祈愿者。

  此者有语。次句遣使。后句身业。或亦有语。

  章。是事如是持者。

  无答法言不须有心。

  章。答言能持时得者。

  有答法语必须有心。故知二戒有无心别。问。文虽如是。其理者何。答。从众僧乞所有羯磨但白众僧令其听许。故其受者不须有心。不令听故。但呼大德僧令听故。其受戒者。师先己体堪任其戒。只是集众令印忍故。若菩萨戒创从师受所有羯磨。白受者云。善男子或法弟听。竟已即问。汝能受持否。答云能受即便得戒。不言能受即不得戒。如何无心。又声闻戒羯磨文中唯叙来由。其甲(某甲某甲)受具足戒。不言戒相。不牒所持。故通无心。其三聚戒牒三聚故。既是所持。听之自忖能持即答。故非无心能知于此。

  章。先邀期心今满足故者。

  此通释前二种之戒。此中不言有心无心。

  章。众僧和合此时具故者。

  此释前来声闻戒也。此亦不论有心无心。但成末后得戒之理。

  章。虽由前位起业熏种等者。

  此下两纵。应亲问云。前熏种时云何未得。法事竟后既或无心云何犹增。不别纵此一齐夺之。此初二句是纵。前位乞戒之时虽熏所依似合得戒。超次二句先期之下夺之。意云。彼未满故未得增长。未得无表。今羯磨竟期愿满故。方始得戒。言法事竟时虽无心等者。此纵后位。自羯磨竟至未舍来运运增长。虽或无心或三性心不合增长。复用先期之下夺云。先期愿满而作羯磨。从初念后白羯磨竟。得戒之初乃至未舍亦得增长。不失期故。此通二戒。皆言无心。但明增长。不唯初得直至未舍。故菩萨戒亦通无心。若论初得及羯磨时。与声闻戒有无心别故不相违。有凭此文说菩萨戒通无心得。谓羯磨时许无心者。不知此文云初念后。不但初念。何证于彼。有将唯识疏文所说无心得戒证三聚戒无心得者。此言非也。彼疏明云。从僧乞得乃至示法云沙弥得。义灯亦只举云沙弥。何以证此三聚戒耶。彼文定是说声闻戒。论文正是对小乘故。破色处故。同此前文破小乘处。云或无心或复别缘。非大乘戒。问。何知彼论唯小乘戒。答。彼是对破小乘实色说假色故。小乘无由说三聚戒而对破故。诸不达者其类颇多。

  章。此法事竟时等者。

  羯磨竟已乃至未舍。念念倍增。不拘何戒。皆有异缘及无心故。故无现熏。如何体增。此文不但指初得位。故菩萨戒亦在其内。准文上下只说倍增。无文说有七倍增者。集玄斥云。旧相传解七倍增者。既文说。理不然也。七支倍倍。非开七倍。

  章。以随心戒等者。

  举随心戒例种无表。言随未曾得者。念念倍增故是未曾。后念之戒非先有故。佛者不增。后念便旧。名为曾得。

  章。余戒名得等者。

  周法师解。近合别脱。准定道说。有说。例余近事戒等。亦唯用增。

  章。十种得戒者。

  此皆说得出家具戒。非说所余。

  章。相即可尔等者。

  周法师云。据其示相可如彼说。正理即非。如文可知。此意不许有自然得。集玄解云。实理者何。谓即实身从因至果。成自受用解脱道时得胜舍劣。上品无漏别解脱戒自然而得。名为实理。若示相者即化身也。集玄又解作问答文。从今大乘至八地初是问词也。或说等下是答词也。问意显佛非自然得。答意显佛是自然得。不从佗受名自然得。灯意有尔。此文恐非。今解自然。直不作法果自受者。非此自然不从他受之自然得。佛灭亦有。此者无故。

  章。或有初地即得等者。

  此下所辨并是显佛。非是新得从前受之。转至佛位不名自然。

  章。如不定性等者。

  此为举例便为一事。

  章。此说别受等者。

  通心受者尽形不舍。问。十地位中何有不受。三聚净戒尚别心受。答。准此所说。解行千差不遮亦有。但尽形受别解脱者。问。与菩提心如何相应。答。发心即远。行行不定何妨邀期。后后别受不失于菩提心理。如行施等亦随力故。或随机教。却是不避频受之勤。

  章。或无漏心等者。

  周法师云。即无漏心。得受别脱命终不舍。集玄解云。又准义灯定道无表。亦得名为别脱表戒。定道位中动身发语。亦得说有动发思故。

  章。或说生大自宫等者。

  周法师意。此亦不说为自然得。如见谛得。非自然故。与灯意异。别为一解亦无过失。集玄之意。从前皆推至此并名自然而得。一切至此皆转舍劣新得胜故。今解此意。已前所说皆从前得。不说佛位更有新得。此说亦许佛名新得。其有漏者亦名舍故。舍之别得佛位律仪。或名自然。或非自然。不出前云。不名自然是其本意。

  章。事业漏故者。

  若有可增。不增名舍。佛更无增。不增非舍。

  章。善心念念不萎歇故者。

  虽然不增。不歇非舍。余位不增是萎歇故。名为舍也。

  章。二见谛得等者。

  了义灯问。别解脱无表。依于动发。思种上立。如入见道。得别解脱戒。既不起身语。依何思立。答。入见道前有期愿心动发身语。后入见道依此种立。不尔。即无此从前说有名从他。今详灯文与此意别。此立比丘何处熏依。谁师谁众。此文自说未有僧故。应云义灯谈后有尔。今此章文说佛初度家族三人舅氏二人。见谛便得不假熏依。问。依何建立。答。宿世萎种。今再令增。或依见道无漏种子。或义灯解依大乘说。约后有僧。有不得者。此依小乘。谈初非后。不论种子。问。若依此解。大乘谈此五人如何。答。但是示相。

  章。受时未有僧故者。

  此五人时未有僧故。无为受义。

  章。然唯初非后等者。

  准此文意。但初成佛有见谛得。已后有僧必别受故。了义灯说亦有请乞。是已后也。此谈无尔。

  章。三善来得者。

  集玄解云。佛命善来苾刍之时。尔时得戒。正理论云。由本愿力。佛威加故。今问大乘熏依等相其义云何。答。准见谛思有作是说。既云愿力明知曾熏。梵云耶舍此云称也。谓此尊者有大名称。

  章。有说因论等者。

  集玄解云。佛问汝家在何。答三界无家。称可佛心。未满二十佛许僧中羯磨受戒。

  章。敬受八法等者。

  大爱道尼一人。余非。或及眷属五百。同得已后不得言八法者。佛告阿难。今为女人制八尽形受不可过法。若能行者即是受戒。何者八法。阿难。虽百岁比丘尼。见新受戒比丘应起迎来送去礼拜与敷座令坐。如此法应尊重恭敬赞叹。尽形受。不得过(一也)。比丘尼不得骂比丘。比丘呵责不应诽谤言破戒见威仪(二也)。比丘尼不应为比丘作举罪.作忆念.作自恣。不应遮他觅罪。说戒自恣不应呵比丘。比丘应呵(三也)。式沙摩那学戒已。从僧乞受大戒(四也)。比丘尼犯僧残。应在二部僧中半月行摩那埵。此云折伏贡高我慢(五也)。比丘尼半月从僧乞教授(六也)。比丘尼不得在无僧处夏安居(七也)。比丘夏安居竟。应往比丘僧中求三事自恣见闻疑罪。此法应尊重恭敬赞叹。尽形受。不得过(八也。此后三句八法皆有)。

  章。七遣使得者。

  俱舍疏云。此尼端正。恐路有难。不往僧中。僧遣使尼传法往与授戒。彼便得戒。以尼端正别开此缘。此是遣使。与彼授者无三师等。若自遣使。代受之者即具三师。随其所应后三所摄。

  章。八持律为第五得者。

  俱舍疏云。边国僧少。许五人受。要须一人持律羯磨。故云第五。周法师云。此有二解。一云五人皆悉清净持律。今言第五者。谈羯磨人。二云五人皆悉清净。言持律者为第五人。即知法之人。

  章。六十贤部者。

  集玄解云。部者类也。此六十人并是尊者。耶舍少小朋友闻尊者耶舍归佛出家遂亦出家。闻三归时即得其戒。

  章。佛去世无初六种者。

  集玄解云。此文略也。据理合云。无初六种及第十也。不尔。何故下云有三。周法师意。并沙弥戒即有四种。若具足戒但七八九。佛灭已后。三归依处得沙弥戒。不得大戒。

  章。其沙弥尼等者。

  除尼为一近事中二。共有五众得戒皆同。并先邀期支条时分。熏依请乞。至三归竟戒便增长。此言竟者。如前所说第三羯磨竟时得言。更无别语。只是指彼分位之言。今之受者三竟之法。所有语言未知何典。今检详察优婆塞戒经中文理。优婆塞戒具有三种。一者三归。二者五戒。三者六重。第一三归。彼经自云。受三归依已是近事。更次进问。于五戒中欲受何戒。汝谓欲受一分.少分.多分.满分优婆塞戒耶。彼经次云。若言竟说。须彼答竟欲受何分方可与授。名为即说。如此之理。即是授了三归依后更别问彼支条多少。随彼所欲方与授之。受三归依若已都得。何须更问而更与授。故应别作。一家之说。五戒六法沙弥十戒并于牒彼戒条已竟。如十善戒得处而得。今此是约先期问讫三归都得。亦不相违。彼经次后更有六重优婆塞戒。即十重戒前之六种。更有二十八条轻戒。且如彼经。若以二文和会令一。只恐不顺施设之意。且作别部。施设不同机类异故。如是和会亦不相违。然须更捡俱舍论文。今或更解彼与此文其义无别。彼言三归是优婆塞。即是随前期愿多少并皆已得。然未彰显。但彼自期欲为说相。须当问之然后方说。故正同也。前解为本。

  章。俱论诤者。

  此句连上。彼第十四更有一说。慈悲护念竟但得三归不得五戒。上是迦湿弥罗国法师所说。慈悲护念处已发五戒。于自称戒是邬波素迦处。更有我从今时乃至命终舍杀生等语。然后说云。愿尊忆持。慈悲护念。前意大同优婆塞经。

  章。有说为受八戒等者。

  此师只凭文相不同。得戒处别。连环犹如羯磨之势。不同近事解脱之相。不开全持如阿罗汉。又六法戒。依四分律说白四得。依根本律说白二得。亦是不依三归而得。其沙弥戒.优婆塞戒皆不异说。应捡诸文。

  章。其心广故等者。

  全持条多名之为广。故得戒处不同近事。问。此师沙弥正学如何。答。应同八戒。后更捡文。

  章。有所了别者。

  拣无知者。此当审虑。次下发起期愿之心。便是决定。集玄解此为审虑思。今恐此心非未决定。

  章。又于此活命事等者。

  决定思中重复起心。印而希乐。当乐忍时得无表也。有作是说。为动发者。非也。杀生动发岂无身业。

  章。不尔等者。

  此问辞也。两字直非。两句徴之。而无表故一句出理。诸无表者要表方成。下二句答。不必当支为表方成。佗表亦成杀无表故。又解此文。上之三句可为审成。此文审成先得无表。大义意云。若不已得无表。尔者何因已名不律仪耶。何以故。无有表业及无无表。双无此二无有因由为不律仪。故上一无字贯下表遮。或可而字无是及字或是无字。以下两句为通妨文。外应问云。既得无表。岂未表业。无表必依表业成故。答意如前。

  章。二云等者。

  此解大意。不律仪者从当为名。由有彼根便立彼名。必当为故。

  章。今难若尔等者。

  即以律仪例不律仪。律仪前位不得名故。

  章。既尔律仪等者。

  后师为解先申翻质。律仪亦先有忍乐故。何不先说得无表也。彼有忍乐未得无表。不约善根先名律仪。斯有何失。故云当斧。

  章。后师解云等者。

  既为质已不应斧责。却只归前无所立义。问。前来妨难终未能免。两家如何得无妨难。答。前师解云。恶戒易成先得无表。善戒难办事竟方成。所以不同。后师解云。恶易而毁。当成决定便为方名。善难而赞有可不成。成时方立。故亦有异。问。有此义齐何师为正。答。准枢要意前师为正。有作是说。准纂十三后师为正。说前发心尚为轻故。少多作时名为重故。

  章。处分已后等者。

  此是遣使作杀生等者。事竟方得。问。遣杀羊等。杀猪如何。令施僧食。施余何若。答。不称邀期无根本业。以此准知。互用结罪之所以也。不可不忌。

  章。有自然受者。

  集玄解前十种得中自然同此。是义错也。彼佛灭后不说有尔。此自然受佛灭岂无。须思勿误。此约无师名为自然。前直约于不作法故。此自然者自作法故。瑜伽自有自受羯磨。

  章。若许自受等者。

  此下并是瑜伽之意。此并约于声闻之人。若大乘人发大心已。即许自受。如占察经。至正学戒亦许自受。若其菩萨是欲出家。便出家故。声闻不尔。辨堪不堪。故须从师。

  章。由六因中者。

  一意乐损害。非实心者。二依止损害。身带病者。三男形损害。谓形没等。四白法损害。造无间等污尼贼住。五系属于佗。国王父母不听许等。六为护佗故。即变化人。

  章。唯除阙减等者。

  此上是前。六因择资。此下是后。择师之文。唯者定义。论文中无。疏义加之。论有又字。阿遮梨耶即轨范师。邬波拖耶即是和上。有人无解无行亦阙。非唯无有承当之者。其轨范师正要作法。必须有知。与众一类更要清净。唯其和尚。二师为诤住清净戒一句之文。属上属下两师用别。前师众净不假言之。后师其师不须清净。

  章。不知不清净者。

  知字传误。宜为和字。不和师故。不假和故。但和僧也。集玄解云。但见闻疑三根清净。不知彼师不清净者。亦即得戒。不从乞故。集玄解云。但从和尚求受。不从和尚乞戒者。非也。求之与乞其义何别。又云。羯磨为和尚者。此亦非也。应说此是得戒和尚。不语者也。亦非亲教。

  章。羯磨虽不称和尚名者。

  问。准彼羯磨称和尚名。何言不称和尚名也。羯磨文云。大德僧听。此某甲(此称三个受戒人名。下准集玄。有解此中称和尚名。非也)求受具足戒。此某甲今从僧乞受具足戒。某甲(此处方称和尚之名)为和尚。某甲自说清净无诸难事。年满二十。三衣钵具。僧今授某甲具是戒。某甲为和尚。谁诸长老忍。僧与是甲授具足戒。某甲为和尚者。默然。谁不忍者说。僧已忍。与某甲授具足戒竟。某甲为和尚。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准此正是称和尚名。何言不称。由此集玄解此所言不称羯磨和尚名也。今解不尔。决定是言。不称得戒和尚之名。应为答云。于乞戒处不标和尚。但云众僧。明正乞受在众僧也。所以和尚不须清净。言和尚处但是指授。非是于彼乞受戒故。问。言羯磨中何言乞戒。答。羯磨牒前乞戒言故。

  章。而已与彼戒者。

  先已体量已许与授。名已与戒。恐众不听。集众与授。是故不须标和尚也。今世所集。受业和尚虽是当此。然不用之。别立一人而代之也。如亲教也。

  章。诸师等者。

  集玄以此三字属上。遂云字错。合云须标。今谓属下。依倚诸师而断之也。

  章。及菩萨戒者。

  三聚十善或意准前。出家五众菩萨受者。

  章。令尊重戒等者。

  会彼经文以为一相。非尽理言。

  章。答由二因缘令惭愧增故者。

  惭愧为二。自受无惭。论云。由有二种远离恶戒。受随护支。所谓惭愧。若于佗处及于自处现行罪时。深生羞耻。如是于离恶戒受随护支乃能具足。故从佗受。若有惭正现前。必亦有愧。非有愧者必定有惭。是故惭法最为强胜。问。惭愧遍善。何有此相。答。如义灯会。且依一相。自耻必佗。耻佗非自。愧耻佗故。

  章。若等护持福无差别者。

  论云。若有如自所受而深护持。当知所生福德等无差别。次下是前又若起心(云云)之文。

  章。于自佗罪等者。

  此是疏主助意结文。对佗佗责名为佗罪。废佗自责名为自罪。罪为佗也。余人不论。若唯自受。不护佗罪。故通佗受。自佗修护是为胜义。

  章。从佗何人等者。

  于从佗中问起两门。易而不答。应准解云。从师非余。师谓轨范。及以和尚必须清净。非不清净。集玄谓下菩萨地等是答。此者非也。义门别故。下说表非表。不开师净故。

  章。若自受等者。

  此约无有所表之师名为意表。非无语言。瑜伽自有羯磨文故。四十一云。又诸菩萨欲受菩萨净戒律仪。若不会遇具足功德补特伽罗。尔时应对如来像前自受菩萨净戒律仪。应如是受。偏袒有肩。右膝着地。或蹲跪坐。作如是言。仰启十方一切诸佛如来。已入大地诸菩萨众。我今欲于十方世界佛.菩萨所。誓受一切菩萨学处。誓受一切菩萨净戒。谓律仪戒.摄善法戒.饶益有情戒。如是学处。如是净戒。过去一切菩萨已具。未来一切菩萨当具。普于十方过去一切菩萨今具。于是学处。于是净戒。过去一切菩萨已学。未来一切菩萨当学。普于十方现在一切菩萨今学。第二第三亦如是说。说已应起启白请证等皆如前说。又准纂疏。于此不遮有心念者。更无语言。唯意表发。故彼文云。若自然受者。唯有意表业。此不以身语为方便。唯以意为方便受。得身语七支无表。虽云身语亦不表知。问。即有无表不从表生。无身语故。答。有意成表。故此上文不遮心念。彼次下文如前所解。

  章。纵有傍人等者。

  此文通妨。或有发语或唯心念。必有身业。傍有人见何唯意表。以此通之。不对彼故。不为令于傍人知故。不名为表。

  章。或亦有表者。

  意即对前傍人名表。

  章。论说傍边一人亦无等者。

  此会论文。既通有表岂不违论。唯意表耶。此会大意。我不说云定有傍人亦有傍边。无一人者。论据于此。都无傍人。一人亦无。云自受者故无表业。但有意表。亦不相违。四字为句。其义甚明。

  章。如今对众等者。

  其自忏者。虽无其师亦对其众。非定无人。故有表业。

  章。远前方便等者。

  此说定道有从佗义。远从资粮有所教故。近从邻见佛为说故。言正起者。正能发起是前念也。问。此定道戒既不作法。何须强说从佗受义。答。对法皆言受所引故。不尔如何在彼色摄。

  章。故唯可说等者。

  问。意表何无。答。当念即无。无分别故。望后即有。后有知故。

  章。非同前位等者。

  准此舍戒只是不增。此文甚明。如何惑者。谓与犯别。谓此夺体一齐都无。名为舍也。故应说云。已增之用不可令无。如期尽者。准犯重者。一切皆尔。问。如是犯者与舍何别。答。但中下等许可再增。与舍不同。舍者一向不可重增。只许重受。犯者只是忏讫使增。不重受故。定道随心相中不言。彼并体舍如身语表。

  章。其身语二表等者。

  有说此下辨相之中辨舍表业。集玄此下为舍缘也。不及前判。此文正同识疏.义灯。但依初念。此必约于一期之初。其初一念为正发故。起已未竟皆是由初。故唯一念。第二念等非正由故。不可取之。若了知此。正发之理必不肯说。三番各初。以一发起后皆同故。亦有说云。至乞字处。至欲字处。如是种种皆由不达正发之理。又有说云。身语各初各防发故。是乃不见互表之文。亦不了知立支因意。并如前说。应解义灯或俱时等。约其身语有俱不俱。若俱不俱皆依初念。俱者易知。其不俱者熏种虽别。其立戒者只要一初。互防发故。如自在前。身立防七语亦如是。如前引纂。恐有说于身语各立。身前语后亦依语立。故作此言。令知后语不依彼立唯依于前。身立七支语先准此。是一期故不可别初。定是初发。一思初故。不可一思有两初故。又不可说两动发故。既一动发故唯一初。须说互表文理既明。不可异思。又此文中明说初发身语之处名为表戒。其无表戒依此种立。所有礼足请师之文。正发身语不取何为。若以彼为审虑决定。何固陋哉。若为只是请师之文非熏依者。纂第十三直指唯语发七支云。如发语请师等故。如何不许请师处立。又况后文亦是请故。若云先礼双足之处已发身业。应已立者。是义不然。彼未是表。心本微故。但是人事先设礼故。表欲之动即用之故。纂虽说云。身发七支如往师所不可在路。熏戒依故。故下等字取在所者。礼敬等业发戒依也。又有只为才见便乞。事大速易而不许者。此在自情。岂关法轨。又况先申人事已毕。不陈所乞更待何时。若云已乞何要后位蹲跪请者。如前已解临授再覆。知无退转更加谦敬而希授也。具如前说。

  章。不由于此定发身语者。

  先已发起是不由此。即义灯云。刹那等起。但是刹那刹那相引起也。

  章。有无三性等者。

  性不同前故不可取。问。三性不定其理如是。如何得有无此思者。答。此前指于第二念后。已后不遮有无心时。或有无字义连三性。只是三性不定之语。又此举总。意只要于有无善性不定者也。次善只是说善戒故。其不善者念念发故。但说同时。或彼亦初。言同时者。约非两次亦不云唯。又但谈初。已后亦或无心等故。此依后解。

  章。佛即不然等者。

  有说审前舍无表语。有说审前舍表之语。准然字下。后解为胜。近乘舍表。佛不名舍。虽不舍表。然亦不可更发无表。又或合二以为胜义。然字之下别通发表。依此义故言不尔者。虽种不增。现虽刹那。并不名舍。次下审顺如是成已。恐疑问云。既佛有表应发无表。故此遮之不假出理。已圆满故。不更熏故。舍下缘字今疑无用。应是集玄见此缘字。判其身下皆为舍缘。今不如是。如前已解。

  章。瑜伽论云者。

  亦五十三。前四支中其第二支名所学处。今此须通一切学处。四根本外并在此摄。发心弃舍云更不学。名为舍戒。此等既轻犯而不舍。发心弃舍方乃舍戒。发心舍此亦舍根本。以相类故。劣尚然故。三邪戒中学处准此。彼言更宽。净戒即是根本戒也。或此誓舍亦通根本。虽不曾犯虑犯而舍。下释略此。

  章。一解云等者。

  只形没者其戒不舍。没一生二方舍戒也。故是一缘。

  章。虽知圣人等者。

  自作无形便是无知。故非圣人肯为此事。但见欲损男根之者。方便救护不令损害。名施男根获大功德。

  章。如凡时得戒后被虫食者。

  阿育王经第八卷说。旃陀罗子已得初果。身有恶病。一切身体为虫所食。口气臭秽。问。此经是说入见方食。如何为证。答。例临入见有被食者。或更别有。

  章。虫食之时等者。

  周法师云。说言入见得戒不失。若无其戒如何入见。然有沙弥入见道者。

  章。今言形没等者。

  此入论文须先一没其二方生。或没唯一亦名为没。旧一不舍。后牒虽此不名为没。此解约数亦名没一。

  章。二云等者。

  实有六缘。约类合此为五缘也。有只损形。有只增一。为二缘故。问。如何形没或生于二即舍于戒。答。准下所解烦恼重故。世俗呼彼此为命根。是人性气皆由此也。俱舍疏云。所依变者心随变故。其失改者。旧性便变。移改旧日受戒情性。故舍戒也。

  章。瑜伽第一百等者。

  此下前师难后师也。

  章。比丘转为尼等者。

  十诵四十。叙佛昔在舍卫国时。尔时有比丘失男根成女形。诸比丘不知云何。是事白佛。佛言。即以先出家受具足戒岁数遣入比丘尼众中。又有比丘尼失女形得男根。准此。问。二众戒条既是不等。何不别受。如何持犯。答。根本既同更不重受。受具足中唯根本故。余但随学非别受。如是二众后随遣入学而持之。犯亦尔也。周法师解。由受戒时诸恶皆断。是发僧尼二戒。但为佛制持有差别。故转根持随得彼戒。僧有不犯尼戒之者。约佛不制。此又前师难后意者。转尚不失何况只损。故唯二生方乃失矣。

  章。欲入见谛等者。

  三句相连。先牒后非。此即前来虫食形者。

  章。渐命终者。

  此难意云。不至命终先舍其根。戒必先舍。何要命终之一缘也。俱舍论说。四根命终。身命意舍。故先无形。

  章。若尔何故等者。

  此下后师却难前师。六缘不授。第三缘是男根损害。既不许授明知须舍。

  章。必无入见谛等者。

  临入见谛必不失形。前所引缘是初果故。已入见者舍戒何失。非犯失故。犯失必无。此但由如命终缘故。

  章。亦无渐命终而不舍戒者。

  此意渐死舍形之时便已舍戒。正符前难。次下解之。但无形时便名命终。将死之死亦是死支。故已舍戒。次句复遮。非要命终非要已终方召命终。故无前来先舍难也。问。二缘齐舍亦不须二。答。有未命终失形者。故其一者但彰命终。问。如是只以失形之缘。已谚命终何须别立。答。为弃同分不死之者。有此缘故。若只命终即可废从。形没内也。此由别有舍同分者。故须别立弃众同分。与形没者可作四句。互宽狭故。

  章。俱舍云等者。

  前虽互断。此下别断。前师为胜。将断先与会释相违。前说入见有失形者。即初无漏有俱无形。其俱舍说。初无漏根定成十三。不说十二。俱无二形即十二故。信等五根。眼等五根。五受随一并及命根。既云十三故并男女随一根也。以此会之是小乘义。大乘加意却除其形。小乘意在过去世故。现定成就无意相也。问。双瞽绝聋其义云何。答。必无此者更审思之。周师不见五受须一。意根过去却并意根为十三也。集玄解此作前师纵后师文。后师会前所凭。俱舍十三根。文无男女者。是小乘义不可依据。乃牒纵之。后引瑜伽而为夺也。彼十三者。意身命三。除忧四受。并信等五。初无漏根。此言非也。且文不顺又根亦差。无眼等四何有四受。

  章。成十九者。

  除三无漏二形之人。无三无漏不说无形。故但二形而乃舍戒。非无形也。

  章。亦有无形故者。

  即前所引阿育王经。

  章。断善根得等者。

  周抄牒文。得是问字。近一行问。受时二善。舍时谁先。此无答文。或此得字无是舍字。或犹可也。连下标举分别二舍。周法师解。受别解脱戒而有二心。方便心受断善方便其戒即舍。生得心受正断善时其戒方舍。所以然者。断善但断生得善根。无义能断方便善故。必先断故。所以其戒舍有先后。问。生得心戒如何感果。答。求三乘果名为方便。求三界等皆生得收。今恐此言有少未尽有漏方便。岂可不得三界之果。

  章。命终已方舍者。

  后身之上失先戒也。此就一分论中只云弃众同分。

  章。一起不同分心者。

  誓舍者也。于苾刍戒论言舍学。枢章名同。近事近住。论章皆言不同分心。枢要亦言舍学处也。名字虽别并是誓愿舍之者也。名别所以为苾刍戒。学处多故。

  章。然正法灭等者。

  亦瑜伽文。已得不舍更无新受。所以者何。由于尔时秽劫正起。无一有情不损意乐能受具戒。此即六因之一因也。此非五中舍戒之缘。问。若有具戒。如何法灭无传受人方为灭故。答。虽有具戒。未必解而能传受故。文虽具戒。意乐不顺。不曾作法而舍于戒。不断善根未是舍缘。虽不传受其戒亦在。故不相违。

  章。三舍众同分者。

  此中亦有命终之者。亦有入彼异众之者。即入外道。

  章。瑜伽论又若等者。

  问。此是辨受。何证不舍。答。既许受得。故定不舍。问。前苾刍戒云何不同。其正义师形没不舍而不受故。据其不受合亦舍故。此中不舍即许受故。答。受与不舍。不受与舍。降其一等。若许受者必定不舍。不许受者未必皆舍。如正法灭不许有受。而不舍故。故苾刍者损形不受而不舍戒。近事损形受而不舍。何以故者。其受初得虽于不舍。其许受者必定不舍。不受理即易之于舍。其不许受不必舍也。又受虽难。舍之复难。所以如此。细思细思。

  章。男女烦恼恒俱行故者。

  恐为过也。二众并尔。由此虽得近事之戒。不堪承事不名近事。前苾刍中以此为理。真不许受。

  章。若具受已者。

  此牒具受。次下分持是所问答。

  章。二起不同分心者。

  不满一日。誓舍者也。周法师云。入外道类。今恐此却是第三中。

  章。一云起不同分心二者。

  是第二故。内有二故。问。枢要只云舍学处者。如何摄二。答。枢依后解亦不相违。故彼次云非断善法灭。以此准知后解为胜。

  章。以近事戒等者。

  恐外问云何不别开。此下答之。三句为理。意为偏有。日出舍故。所以合此理颇同故。又无阙故。何妨数同。

  章。故知二种为不同分者。

  此结成也。二合为一不同分心。有说二戒不相似故。名不同分。非也。

  章。隐显影彰者。

  不开为隐。近事中有而显此也。合之为影。准近事有名之为彰。此无互义。有说互影是为太迷。

  章。如先已起等者。

  恐云时促如何断善。断善要先起加行故。此下示之。若约开之故应有四。准此所示不及后解。如何已起断善加行而得受戒。

  章。上品邪见等者。

  上品邪见已起加行。如何得有上品善心而受戒耶。

  章。起上品缠等者。

  梵语波罗夷。此云佗胜处。此是其罪所招之果。即无间狱名佗胜处。是最劣处。为佗所胜。举处皆胜独立此名。若望其罪有财得。名有罪字者亦通依主。不知何缘诸有所说不达此义。但各述于相滥之解。如有说云。持者为佗犯者。为自为佗持胜。有翻此说。又如有云。烦恼为佗。为烦恼胜。此等岂不滥于轻罪。又有说云。准瑜伽论四十一卷。一切犯戒皆为他胜。此言妄也。瑜伽无文如此说故。律抄中之翻波罗夷为不共住。此是错者。义净三藏翻佗胜处。同此章文。此言四者是菩萨者。即是十重之中后四。若声闻者即是前四。不同所以。今略言之。菩萨防心以之为胜。声闻防身以之为本。语四后一特违菩萨。欲和人故。利一切故。今审毁离故是其重。声闻要证灵称自障。故以为重。所余之罪不及此也。又有处言八重之者。出家菩萨前四后四。又有处言六重罪者。优婆塞戒十中前六。于四本上加不沽酒及说过故。故经称为优婆塞中芬陀利华。其十重者。通论四众诸常云尔。故略言之。不同所以及异相状。后段当述。问。如何是此三品相状。答。四十末云。若诸菩萨毁犯四种佗胜处法。数数现行都无惭愧。深生爱乐见是功德。当知说名上品缠犯。幽赞略此以为三义。数犯四种(一也。取恒犯义)。都无惭愧(二也。取全犯四)。乐犯为德(三也)。以此准知。具三义者名为上品。具二义者名为中品。具一义者便入下品。又准幽赞。次下文云。非一暂行即名为舍。须数须四于一而数。四而非数皆非上品。一数为上。又解于中四而非数一而数者亦名上品。彼意遮于一非数故。别遮之世数一舍者。所便舍全非但舍一。须详何正。

  章。此同于上者。

  有义上字便目上品。太心急也。应云。指此同上所说苾刍戒也。下举所同。要犹取也。取决择分说苾刍戒犯重舍也。此举菩萨同于声闻。意欲会释声闻戒违十轮经。是声闻戒故。集玄要字属上而用。谓枢为错。一时误也。

  章。上欲梵烧等者。

  此是声闻。故举上欲例于余三。又言惭愧当前一义。亦例余二。

  章。然不得共住治罚者。

  不得共住即是治罚。虽然治罚同上犯者。而此不舍。

  章。十轮据等者。

  此会二文。言如水火意符胶。添断为胜仍伸后解。集玄问云。犯重不舍与舍何别。彼自答云。犯者微增。舍者全无。或复虽有防发功能。然全不增。今谓不尔。微增之理出在自情。非本建立。无表之趣若少增长名无表者。何须上品。又其全无及全不增。由失无意乃为进退。诸处皆说。用修旧故应说犯舍必定不增。用皆修旧但犯之者忏已再增。其舍之者不可再增。如是差别不可异求。问。犯有上下。废有等降。何义不许有分全耶。答。若有微增而防。于何下品易防尚犹不防。不可防于上品者故不同断善。上善难生而易断故。上恶难防不可微用而防之也。故用两同旧而不增。问。如何不增而言修旧。答。已增之用不可无故。已妨之恶不可患故。但不防于已后。恶故不增而旧理在此矣。

  章。又解经中等者。

  下第二解先会经文以归密意。后方归论解二乘者不同菩萨。

  章。又菩萨戒等者。

  上虽会文。未会正解大小同异。故置又空。又上会经以为化相。尚可苾刍同前解故。约经说全为化相故。犹此弃上会经别前。更于实舍亦异前解。故置又字。有作是说。此下菩萨三品皆舍。同于苾刍。故次文云。亦非上缠。集玄亦字改为上字。意超用文上缠犯失。非上缠犯即不失也。今解此言。菩萨同前但苾刍异。亦字不差。然须问用亦上非上失与不失是其大意。亦者即是同前解也。翻显苾刍不须同前。是要皆舍。如是用文。察其圣意妙之妙矣。

  章。涅槃经云等者。

  下归详断。若全舍者非不解也。故各通于有舍不舍。全舍全非皆不解意。彼师便却解此断意实说为舍。不了化相亦名亦解。

  章。四缘故舍者。

  初二但是心言有异。并是退舍。菩提心摄。后二虽是本随不同并佗胜处。亦摄据前不增拣本与随故。随中言品。准本亦然。此是初解。一一同前二缘也。所言随者是同类义。如五无间并皆说有同类罪故。如污母罪是杀父母之同类罪。诸如是等具如瑜伽。今此亦尔。其四种之同类罪名为随顺。问。如何相状。答。且如邪见谤三宝罪名为根本。其毁坏者是此同类。又如其悭破坏佗施是此同类。如是其余未能具示。后更捡文。又解本随或约人说。本作随助是此二别。

  章。根本胜处等者。

  此第二解。并解前来二缘亦别。无牒此中本随不同。前二缘中说言其品。即同此中言品者也。即菩萨地且说随顺。如是本四三品皆舍。重于随故。随顺既轻上品方舍。次下翻成。若不作此品舍不同。如是本随。轻重何别。舍之宁异。集玄本随作性遮者。此太疏也。如何遮罪犯而舍戒。今言稍轻亦可尔也。虽轻亦是性罪所摄。亦不入于四十八轻。只是重中分稍轻也。其波罗夷无等降乎。又四十八往往说云便遮罪。非之非矣。谬之谬矣。全不思矣。殊不详矣。如放火等。交会淫等。有杀生等。破三宝等。岂遮罪也。应强会耶莫废力也。不改问尔。问。与重何别。答。十重之上所有四义因缘法业。便是与轻不同者也。不尔轻中何不言尔。轻既不言故无四者入于轻中。重具四义招于无间。轻者不尔即招余狱。具四义者是不律仪。无四义者或是处中。故杀生等。两下皆有轻重不同。如是且说二十分差别。其余别相难以具述。如瑜伽论。自赞毁佗轻重皆有。纂自解云。不为名利名为轻罪。是佗胜处。问。为名利者四义何摄。若不摄者应有不尽。答。是活业摄。或是缘中。缘者为也。此解为胜。

  章。又退菩提心等者。

  必先退舍菩提心故。此解为正。

  章。问菩萨地云等者。

  所受既同。舍何不尔。下答大意。相状虽同其心何异。是故舍缘亦不同也。集玄答下弃字改之以为受字。今解别牒初之一句即不须改。又目所弃亦不须改。集玄又依向下章文改慢为漫。今解慢字运心宽广时劫长远。不求疾终名之为慢。如世间说。大海不论杓子香。累劫累生须香了。此岂非是心宽慢乎。又心急者为大器乎。烧着锅儿欲开谓乎。问。七众即是菩萨律仪。其相由疑。如何一身受七众耶。轨则支条形相众类皆不同故。若约支摄。应说苾刍具七众故。纵亦不能。后不重说重受者。违瑜伽故。若七身受。如何一受不重受耶。又羯磨文。受一切戒。一身受一。宁一切耶。何名类耶。别别一切与别七众。云何别耶。必不契于羯磨之文。一切学处通七众故。答。应说菩萨所有发心极宽广故。从今身受尽未来身。其身无量。随何类身皆持是戒。故如是受。一身受七。菩萨不愧为女身故。知必不唯此一类故。非定不受于女身故。又知有益须受之故。不尔。不应尽未来身更不重受。须思须审。勿误勿错。问。十无尽戒尽未来身应具受七。答。彼正是此。不论何身便具七也。不尔。心言不相应故。非迷心故。一身必不能尽未来。

  章。若不受菩萨戒等者。

  集玄等说。此说菩萨别心受者。二时皆舍。菩萨随类教化众生。有别受也。或随圣教导化众生。须随别受。前解为本。下章有文。

  章。若生分舍等者。

  集玄解云。生分二字传写者误。按彼论云。若有不舍如是律仪。当知余生亦得随转。非彼舍者。或字不错。此句先牒。命终之者名生分舍。显此不舍菩萨戒也。此是彼论四缘舍前。先辨不舍。然后是前四缘舍文。

  章。即出家戒等者。

  楼阁受者。如顿受者期愿令尽。未来身者转为不舍。或直发心百千生者。尽未来者。先期尽形不在此限。

  章。即说多日等者。

  复更准余。近事近住皆有期愿。过无设者。此示别受许如此也。仍令堪文。

  章。别者不得者。

  若非菩萨期愿发心。别入不得过无施设。

  章。若起异品者。

  分也。三界九地三世别类并名异分。

  章。由四缘者。

  初一后二即皆全舍。其受戒舍分全不定。

  章。二受戒舍者。

  若有不先发愿舍者而便受戒。虽有忏悔不必誓舍。故别为缘。

  章。若暂受戒者。

  明不永舍。期愿满已舍善戒后。不须作恶却成不律顺旧意故如是故有得定舍者后引定故。言四业者。集玄改四以为思字。有解身三语一名四。或顺现等。

  章。瑜伽说言等者。

  休戒还具亦名未舍永舍故。

  章。不说休戒等者。

  不说休戒相愿满已。于此已后便名永舍不律仪也。

  章。义准期愿等者。

  既说舍时有期分限。不遮具者亦有短长。准此舍具随支别说解脱故。即有一人得律不律二名之者。问。期愿尽处是何缘舍。答。是舍之类初缘所摄。愿亦摄故。恶愿尽处舍愿必生。势相番故。或入处中之第二缘。

  章。三命终舍者。

  势期尽故。愿舍势故。问。愿在多生。命终舍不。答。活命之理但一生故。彼彼不知在多生故。知者作恶不强胜故。或命终摄。至后后中亦死舍故。须详捡之。

  章。四得定舍者。

  问。得定之时必先具戒。何要此缘说不受戒。无人身故。答。修总报思。不心恒与戒思相应。但要有戒远依亦得。如先受戒期满却成不律仪者。如此修定依先戒故舍后不律。故须此缘。又戒有分亦可为依。说全无戒乃至三归亦无之者。必无人身。此分有戒随其所应者所未舍。修定舍故。但三归者虽得善趣不舍不律。依如是戒修定之者舍不律仪。说不律仪乃至亦有引定之者。屠儿广额示此相也。

  章。有说形没等者。

  应会瑜伽四缘不尽故此不胜。

  章。又说不然者。

  恶戒难舍此不然。

  章。许此二种等者。

  形没正义皆不舍戒。二形不舍近事戒故。全分总言皆云不舍。

  章。由六缘舍者。

  初之五缘通善不善。第六一种唯舍善者。或于彼中影显受戒断不善者。不尔。此缘在何处摄。

  章。一由受心断坏等者。

  此是誓舍。第二。期尽。净信烦恼目善不善。第三。业满。虽期未尽事竟亦舍。此自业满。四己施佗所施总坏。无表便舍。

  章。若菩萨戒中等者。

  此中既辨摄善法戒。明知此戒处中所施。问。如是即违前来所说。处中无表有漏为正。摄善法戒通无漏故。答。此中不言。皆为处中。应说除佛及因无漏。彼彼可法非缺少故。在律仪摄。今说其余少布施等之摄善法。非可法轨。故入处中。由此说于小布施等。由此入前六因辨舍。彼无漏等不可约此六因舍故。

  章。除此即舍者。

  除命终缘。故但有五。

  章。或复加六者。

  亦有限至命终者故。或是于退菩提心有作是说。且言摄善余二亦有。今谓律仪更何处有。应说善止已在前文六因之内。其饶益戒准此思之。摄善饶益可有二门。或在处中。或在律仪。问。如是三聚亦有相滥。答。若约三聚不名律仪。别建立故。若于律仪不律仪中。于彼律仪有摄善等。施设异故。如是三聚律仪等三定各不同。两处律仪宽狭有异。若不尔者。前说佛位摄善法戒可法轨故。在律仪摄。如何和会。

  章。七十八指摄事分者。

  彼文自叙契经.调伏.本母。于契经中或四或九.二十九事。于调伏中说其七相。于本母中说十一相。调伏七者。一者宣说受学轨则事故。二者宣说随顺佗胜处事故。三者宣说随顺毁犯事故。四者宣说有犯自性故。五者宣说无犯自性故。六者宣说出所犯故。七者宣说舍律仪故。所言事者当摄事分。故名为指。然无此言或标名指。

  章。有义身业等者。

  语假寻伺。唯同前解。身既不尔。故复别解。思为业体故通上三。此解为正。许受戒故。上地不造下地业故。其借识者但无记故。

  章。其无漏等者。

  上辨有漏则有两师。下辨无漏更无别解。

  章。如鼻舌识等者。

  恐外问云。诸佛恒居第四静虑。上无寻伺何有身语或何有语。随前两师为问可知。下举例答如常可知。

  章。岂彼世尊等者。

  举果显因。世尊犹前引而有故。

  章。定是无漏者。

  定有是也。不言唯是故不相违。由前唯曾说于八地无漏别脱。故作此语显通十地。渐悟地前皆通无漏。受别脱戒通依上地。不遮有漏不须毕解。

  章。卢舍那佛经者。

  即梵网。卢舍说故以为名言。十八梵天者。诸共解云。于前三禅各有三天。第四禅九。除无想外取大自在。遂有问云。其五净居如何得戒。彼决定性。无发心故。彼自答云。言总意别。或不愚法。许皆受持。或就化相。今谓不尔。如大般若。除五净居别有十八。前三禅上各加一是其总名。初禅梵天。二禅光天。三禅净天。三四十二。第四禅六。福生福受及广果天。上三各别。即是旧三品业者。下更有三。清净自在大自在。如是成九通为十八。受菩萨戒不相违也。问。虽有此说岂不相违。答。其天有二。大乘小乘各说十八。其四禅各三业报之天大小乘同。已外若依小乘天者。加五净居及无想天以成十八。此中不用。若依大乘。于前三禅各更加一菩萨之天。总名者是。于第四禅别加三个菩萨之天。何以故。八地九地十地定生如次。是前所加三天。下地不定只总加一。如次说此十八梵天。言此受得菩萨戒故亦不相违。此出瑜伽论疏所说。诸勿疑谤。

  章。不得别受别脱之戒者。

  此意不许圣者别受。除圣已外有别受者。上但说圣故无别受。但有通受。问。前说十地亦有新受。须是曾已而再受之。其所舍者岂非别受。况彼文云。命终犹舍出家戒故。此说别受。答。彼通下界。此论上界。无出家相心非极厌故无别受。问。通受如何。答。通受之意非一身故。不遮下生。当持之故。复言除者亦除上界。下界即有。此意上凡别受在家。如何不许圣者别受。又解此文初之二句。牒凡无别显但通受。又次二句明圣有别受别脱者。翻显凡无除其要也。上界之下释凡之理。不同圣人不须极厌便许能受。或可圣人通厌三界。厌欲亦有。凡厌现身无欲等境。无极厌心故无别受。此解上界凡唯通受。不许别受。圣道通别。此解稍胜。地前菩萨在家出家不能等行。入地已后许等行故。在家亦许受出家戒。凡夫菩萨通受之者。邀期不唯在一身受。即许受之。别受之者在此身故。无出家相或无欲厌。故无别受。至于近事亦须近事出家众故。亦厌欲故。亦无此理。

  章。既许欲天等者。

  欲天凡夫即许别受。近事别脱有欲厌故。有所事故。亦非出家。五众别解通受即得。圣者同前。问。诸圣菩萨如何不受。尽未来际如何有舍。答。如前已解。

  章。但非彼性者。

  如半择迦虽具彼戒。不得名为近事男女。名非彼性。

  章。故有别脱非菩萨戒者。

  容有彼也不同地狱。无非菩萨之别脱戒。但有菩萨别脱戒故。地狱后解即同鬼傍。有非菩萨别解脱戒。有是菩萨别解脱戒。其说地狱除其无间。有说亦通佛威力故。问。此说五趣皆许受戒。菩萨戒经何无地狱。其变化人是傍生故。答。在乃至中。又解彼约未受戒者即无地狱。此中通说往彼与授。亦通地狱。故不相违。

  章。瑜伽等者。

  近事二缘意乐损害一向不受。第二形活许受彼戒。不名近事亦不遮于畜生等受。故以为证。等取地狱正证地狱之后解来。鬼谤无诤兼正无失。或作通文。

  章。静虑律仪等者。

  无色界者相从得名。不假异想。

  章。或少分等者。

  随其伏断品有多少。

  章。已上并是等者。

  望欲恶故。但远治之。

  章。略不建立者。

  既言略者明知实有。言色戒者。无表色戒名为色戒。拣于意中无表也。

  章。此从所防假名为色者。

  通释自名发起破异。既假得名。何防异界大种造也。

  章。法尔静虑皆能伏非者。

  释成破意。此言静虑亦通无色。已约相从得名说故。次下两句结破可知。集玄等云。此破小乘俱舍所说实大种造。彼既无身故无无表。彼不许有异界造故。

  章。若见道者。

  见道惑也。下言修道亦修道惑。辨此二惑断治远分。

  章。唯色六等者。

  此第一解。未至中间并四根本。束惑超人通依此六。若次第人。唯初未至。初根本后皆治远分。

  章。有义唯修道等者。

  此第二解。通于九地能断欲惑。所言唯者。拣伏惑超通断见修即唯五地。今唯断修即过九地。此亦束惑超人通九次第。同前。

  章。许超初果等者。

  初果上超名超初果。或单读两字略标束惑。次下举自初果之上直取第四。是超中二。此人许依九地断于欲界惑也。

  章。虽知论文等者。

  对法唯说此依未至。故须会之。彼论约于已上远分而决定故。但说已上为远分。治不约已上。容有断治而说之也。实亦不遮上有远治。有改远字为近字者。不得上意。此论前师亦合会释。说未至故。准此知之。枢要之中唯有后解。无六地者。

  章。明得断义等者。

  上明依地。下明依身。由有远分故通三界。断治唯欲。

  章。不律仪等者。

  先身后系。

  章。处中等者。

  前有两解。初唯有漏。后通无漏。彼虽断初唯有漏正。今此都叙通无漏者。故知二师合任用也。令勿执也。

  章。身语色者等者。

  前来已总辨实表业。此中复别辨二假业。故文不重。又处中内此通无漏。可以通摄故偏言之。其余二假非无漏故。此惑通佛故通无漏。言二界者是举总也。或兼变似欲界而说。或因无漏便总辨之。

  章。其表等者。

  等无表色。上是有漏。下举无漏。下言三界又是举总。

  章。除律仪善外等者。

  摄善饶益皆是处中。通不通佛可以思之。

  章。唯人趣者。

  但通三州。不通欲天。

  章。或除地狱皆有者。

  前说具戒但是处中。此说律仪不通地狱。故不相违。此于律仪分二解也。集玄总说有无二解。云梵网经不说地狱。故却除之。

  章。不律仪心非胜故者。

  无见惑故。

  章。显扬论云等者。

  其律仪色合于定道。不言所发。

  章。即三界别解脱者。

  集玄解云。合定道说。或有资粮生彼亦受。

  章。设佛身等者。

  并约防于欲界恶故。

  章。显扬简别定道者。

  定道不发。为简定道亦发者故。但约所防由与合说。故如此也。

  章。杀一国人者。

  下言三国。此随举一名之为一。又是满义。如云满国。

  章。小乘必有表者。

  次下释之。正理论云。彼由意愤身语必变。或由咒诅必动身语。

  章。大乘唯意表业发杀生者。

  牒大乘义。次下为问。唯问色名及造。不问成杀之相。下举成杀以显造色。

  章。若不尔者者。

  若非唯以意成杀者云云。彼论分明名意罚故。集玄解云。罚者罪也。今谓治罚。治罚有情。

  章。今解等者。

  两句之文总举成杀亦有作具。又次二句亦总想云。约此名色既有杀具必有色名。

  章。非彼论意等。

  此下方明示其色相。先显论非唯意独成。须是假佗身语而杀。今得色名。远从彼也。此直从佗身语名色言唯意者。约自无失。

  章。动身语必有相故者。

  此却番破。小乘说仙自动身语如何相状。虽云咒诅不见教典。问。如说戒前。有罪不言成故妄语。约何名色。答。由其默故。法师知净发起法师之身语故。亦远从彼如仙人意。发起鬼神身语杀也。又解。犹如所止恶色不必现有。亦从为名。今默代语云我清净。便从彼立。且解更思。

  章。准此二说者。

  有表唯意名为二说。

  章。于中有二者。

  此之科列不是大文。但是别脱。有师资也。

  章。又所逼录者。

  逼迫记录。

  章。虽怀恐怖等者。

  恐摈而行。明非实行。又不具行。恒行随一。故恐摈也。

  章。然后意乐者。

  后字论中是其彼字。或此义为自诈现下。成损害故。

  章。若复有人等者。

  下第二人不名损害。非诈现故。实修行故。

  章。由彼如是无力能故者。

  唯是牒前无力能也。前有论言。虽复出家然无力能供事师长。

  章。所受师长等者。

  此下方举二所受物。此举所受师长等物。此物名为供事之业。是自供事之所得故。业如家业。自家物业名之为业。此亦无是信施之物。故下通为净信所施。

  章。及受纯信行等者。

  上受师物。下自受施。此文之下通结难消。由难消故翻折除等。故灭善根。有解退灭信施善根。不及前义。

  章。若扇?迦及半择迦者。

  纂云。扇?迦。此云无根势用。半择迦。此云乐欲。乐佗于己为过故。

  章。又半择迦等者。

  于第二中复有三种。对法有五。生便.半月.嫉妒.灌洒.除去为五。彼生除去当此初后。此二别者。初即一生无男势用。必定乐佗于己为过。是扇?迦名半择迦。第三曾有男根势用。后时方无。不定乐佗于己为过。或唯扇?或得二名。其少分中此文有三。此三皆有男根势用。非扇?迦。必定乐佗于己为过。名半择迦。纂云。此中无其灌洒。却开嫉妒以为二种。妒佗于己方自起用。妒佗于他方自起用。其灌洒者。得佗精血方起男用。是嫉妒类不为嫉妒。集玄问云。此中为摄当二形不。答为二解。一云即前嫉妒中摄。二云不摄。然是彼类彼自断云。后说为正。对法论中说扇?迦.半择迦例二形故。今恐此中须要摄之。然在半月男女中摄。此中且举有时节者类无时者。彼文别例无时节者。

  章。外道贼住者。

  周法师云。外道诈为比丘。名为贼住。若受戒时缘不具受。虽受无戒。处比丘中同布萨者。亦名贼住。集玄解云。诈在比丘欲觅过者名为贼住。

  章。若别异住等者。

  周法师云。犯根本罪忏悔之者名别异住。不忏悔者名不共住。集玄解云。犯僧残者名别异住。犯波罗夷名不共住。有翻波罗夷为不共住。今谓二名是其二罪。波罗夷者当来果报。罪从果名。不共住者现在治罚。不令与僧共住布萨。既是二罪。不应翻为不共住也。故大乘中无不共住。大乘无此治罚罪故。无众聚故。通四众故。俗无此罪。其不共住如今规绳。又此一名更无二相。已忏未忏行相同故。故律本云。如前。后亦如是。故勿分二。又此是说不许受戒。犯僧残者何预于此。彼虽犯戒犹在众故。不须受故。应说此言别异住者。是说不肯事出家众半年之者。或不曾来作勤䇿者。虽除须发别异住故。是损白法不与受戒。其不共住勿与更授。

  章。若诸王臣等者。

  准此不得与佗授戒。王臣更互有系属故。互听如何可思。或王之臣。若王所嫌者不得受具。若佗劫剥者。为贼所收。若佗所得者。无依倚人为佗所收。与佗劫别。纂云。小夫父母为佗收养。虽非父母亦是佗得。

  章。既睡眠已者。

  已即是觉。论云。既睡窹已。

  章。若守园者。

  纂云。即守寺门人。此下正是所护之意。恐谤真实。皆非人故。

  章。得此恶见者。

  憎恶嫌恶。

  章。或有为受者。

  但形损害不损意乐。即许受之。若损意乐即不容受。故置或言。

  章。不说因缘前已具辨者。

  不为近事。此是论文。前有论云。问。何故此二(扇?.半择迦二)虽受归依亦能随受诸近事男所有学处而不得名近事男耶。答。近事男者名能亲近承事苾刍.苾刍尼众。彼虽能护所受律仪。而不应数亲近承事苾刍苾.刍尼众。苾刍苾刍尼等亦复不应亲近摄受。若摩若触如是种类。又亦不应如近事男而相亲善。是故彼类不得名近事男。然其受护所有学处。当知福德等无差别。

  章。不应为受者。

  有作是说。合此授字。今观头尾并见资法。合此受字只应为字平声呼之。为犹作也。不作受者。

  章。应为受具足戒故者。

  论文是说前三类了。通翻应受三类之文。论文只云。当知应受如前所说所有律仪。无其为字及具足字。加具足字显三别相。举一例余。为犹作也。不堪为资。

  章。尸罗不清净等者。

  准此得定必须具戒。问。但不作恶得引定不。答。准此必戒。问。如劫坏时自然得定。及修无想岂先戒耶。答。坏劫初起。亦有菩萨.独觉令修。先戒十恶便是其戒。其三归依或先有故。或有佛时须其三归。无佛之世法.僧亦得。言自然者。不须强缘。又无佛法名为自然。非不修作。其修无想。准此亦先修十善戒方得初定。乃至方起上界邪见修无想定。非不防于欲恶见故。不说此思俱时修故。但定戒思必俱时故。如是一切所有善法。若不先依一戒思者。不成人天何况上界。有戒相助随应成就。人天尊贵若总若别。问。若尔。如何得定防恶。答。可思如前。又随所应戒防何恶不必全尽。定防所余。其支同者可思。更有浅深防也。伏种等故。

  章。更不须重受戒也者。

  问。支条尼多。如何便得。答。其不同者但所学故。既非所受根本有异。故不重受。受具足支唯根本故。其不同者是学处支。问。沙弥转女。云何重受六法戒耶。答。要二年故。受六法戒异沙弥故。苾刍与尼受法同故。

  章。更加一也者。

  集玄解云。此依四分。其五分律加不非时食。若十诵律说六法者。四重为四。第五不得与男子身相触。谓腕已上。第六不得与男捉手等。谓脱已下。又说一切有部根本律云。六法者。一者不得独在道行。二者不得独渡河。三者不得触丈夫。身四者不得与男子同室宿。五者不得为媒嫁事。六者不得覆尼重罪。又四分.五分律中皆言白四受。若根本律说白二受。诸律不同随部异也。前章中说三归竟时得六法戒者。从沙弥尼十戒而说。以即彼戒更无别故。若各别说。理实羯磨竟时得也。或是一宗。若别二宗受法皆同。

  章。若从五戒等者。

  受法别故。须重受也。僧尼互转受法不别。但学处别。故不重受。此虽重受亦不别熏。戒所依也。沙弥受具所熏戒依。但玄生支言但是遮戒者。所增者也。准此。尼受六法戒者。白四白二亦但增缘。沙弥受具。所增遍性。

  章。若坚为言等者。

  不约三聚。三聚净戒一齐受七。

  章。若横而言之等者。

  出家五众不说处中。

  章。若舍之时等者。

  便翻明之。下正是文。断善命终决定顿舍。誓犯不定。

  章。若乌波索迦等者。

  斯迦准此。在家二众并说处中全顿。律分渐处中并如前说。

  章。又尼五百戒等者。

  此问尼转为正学者。虽总言七意在四支。为舍不舍。

  章。一云等者。

  下第二解即与前同。此第一解即与前异。但舍具足戒之三支。不舍同者之四支也。问。何意不同。又出理言亦正相违。前所出理体同皆舍。此所出理体同不舍。答。此但约誓舍具定戒。不舍正学。而以为问故作此言。既说不舍正学之戒。此四同彼如何舍耶。前来总相。问。舍不舍既是同体。一齐皆舍。前约体同一齐皆舍。此约体同亦皆不舍。故言正顺。下第二解。虽四体同。其相既别。亦舍具七。其正学四尚在故也。准此似说戒所依别前后类说。名同亦得。然须更思。问。前来若问舍正学戒。不说十戒。如何为解。答。无有所以舍六非十。全无别故。不同七支别有三故。问。若只问舍所增如何。答。除四外问亦不遮尔。此约誓舍。随力为故。前来但问四支体故。即一向答具足六法。舍了三支为六法故。故可为问。可作两答。须思。问。犯舍如何。答。必定一齐。并五戒等。周法师解。集玄亦解。并云六法具足作法。不同所有四支有舍。不舍六法。沙弥受法无异。定一齐舍。今谓须思受法同别。又若命终犯重必顿。有作是问。如何受时即须三次。及其舍时即有一齐。答。难易不同。如山上下可以思之。今解受时亦有一齐。如三聚戒。此约声闻力小量狭。故定渐次。问。先受具足后受三聚。其相云何。答。如从六法受具足戒。但加意三并摄善等。余唯增缘。所有应戒亦尽未来。由再愿助令用增故。问。退菩提心舍者云何。答。退归二乘。存声闻戒。退归外道。一切皆无。应皆思审。犯重舍者如归外道。

  章。解云等者。

  修习在现。或果归种。一切皆尔。种子成办现所作故。

  章。以是等者。

  相从得名。以遣残疑假非此名。亦无过失。随心家种。随心家熏。招随心家习业之果。正相须故。此约超起只是种子。若泛言招。引起名招。亦通现行。不尔。现修要何所用。问。道戒如何。答。约资有漏及变易说。

  章。一云等者。

  此小乘说。仙人亦动唇口等也。既无经教不可为凭。

  章。且如等者。

  举诸说重。但要意重。即此仙人既归身语。何名意重。约前只言动唇口等。但结难身。若前曾引云咒诅等。合结难语。

  章。但由仙人等者。

  下解大意。仙人实是无有身语。

  章。若如此等者。

  此下即是覆其后开。合结难云。何得说名无表色耶。但唯无表成相符故。意三无表不须身语。下答直远从他名色。如前已解。问。何不直遮如无贪等。须说远从他身语也。答。此须归于杀生罪故。色支摄故。不同意三。

  章。于中重轻等者。

  四重余轻。七支如常。在二年内先令知此生爱乐方与授之。非正学戒。已受七支故不相违。

  章。问何故等者。

  此问八上所增之者。次问八合。此开之者。言离钱者。远离名离。与下共是八上增者。八中无此故以为问。言生像者。众生像也。更有别解。疑而略引。生即金。像即银。

  章。问何故等者。

  其八戒者。五戒之上加其三种。不得坐卧高广大床。不得故往观听歌舞作唱。香油涂身。不非时食。沙弥十者。此八之上加前不得捉金银等。开此故往观听歌舞作唱为一。香油涂身为一。离者开也。出家招嫌故开令别。显要坚也。不总然也。

  章。问通受菩萨戒等者。

  准此问意。受三聚戒亦受定道。约邀期也。

  章。菩萨若起异心等者。

  既名为舍。应名为阙。应名无戒。如何名具随心戒耶。不可说言尽未来际。是此问意。

  章。答以身中有种子故者。

  具彼种子亦名为具。此种非是本有种子。是新修者。下第二解可生名具。不名为阙。不名失等。有作是说。菩萨通受摄得定道。故有种子及当可成。余不为例。此即亦是思种子也。谈其受时一齐受得。应思问意何问舍已。问。定道在于三聚何摄。答。名律仪故。于律仪中。且言七众理有十善。及以定道。其近住戒近事兼之。日六是持此八戒故。五条恒持。

  章。功德在故等者。

  此下结答。已修不无。舍者准此。此即便是有修旧用。不尔。不尽舍者如何无表。虽非感果之用。由彼势力种子感果。感果种子或同或异。其感果种多于无表。无表即但动发思故。

  章。答有二解者。

  准灯判前初文所辨是其处中。更有第三俱不发解。此律不律。故唯二解。善律无由说不发故。

  章。答表即是假等者。

  集玄解云。远表实心亦名为表。

  章。刹那即感者。

  感是灭字。

  章。是彼种类故也者。

  即是前云从现得名。问。若尔。云何偏名随心。答。准纂云。如别解脱从受已去。刹那刹那运运增长。逢缘舍已旧种不灭。非如小乘断得名舍。但新刹那七支不生。名为舍戒。定道自然有心之时。刹那增长七支倍增。若无心已一类者。种相续而生。无新增义。说名为舍。非如别脱。一受已去。有心无心皆得增长。故名随心。

  章。问菩萨地云等者。

  前得舍中有此问答。大义无别。准此。慢字前是慢字。慢即宽也。慢字已解。不知从何又为何缘重此问答。

  章。若别受者等字。

  别受出家。地前通五。入见但二。并在家二。十地有一。天女身故。于此随类实尔受舍。其杀生等尚实行故。问。若尔。何故不通七众。答。可思。此异三聚同受之者。彼必不舍。此有舍者亦有不舍。随邀期故。集玄一解。自利心受名别受者。此言甚非。应唯说云。别受七众名为别受。三聚之中通受七众名为通受。

  章。亦可说言不从表生者。

  生不从表。发色望他。并如前已。意表能发身语。无表即此便是。又前引纂。又有动身令解等者。语示身者。并可准知。

  章。问然十业道等者。

  业道无表二有别者。实种假用二不同也。又有有业无无表者。假虽不感然由修力。又有从实亦说无表能感果者。义灯又云。无表业道无差别者。无表如业。应行蕴摄。摄处既别明假实异。又有别说业为有分熏。亦名为假。别建立故。

  章。大乘既无等者。

  已上立理。此下结问。云何从佗。两不名色。章文无答。意已如前。既假名色何妨云尔。

  章。成佛有与今不无者。

  周法师云。此学应差须勘余本。今且义解。其成佛有三字连上。至成佛有应是从他。次下四字牒今不舍。连下为难。如何更受。与犹并也。进第二难名之为与。先有不舍如何自然。

  章。得胜舍劣等者。

  由果初成特说此言。若论新生念念皆尔。由此前中有破小乘自然之得。毕竟但是假说自然。又或约舍有漏之者。新得无漏可别因位。因通无漏不决定故。集立问云。既说自然宁受所引。答却远从也。今或自然亦名为受。不假作法而领之故。

  章。问如加行心中者。

  加行善心。非生得心。

  章。答加行善恶依生得者。

  此显生得在于前也。诸生在前。舍之在后。如肉团心先托后舍。后字之下标加行心。所受之戒却舍在于邪见。加行方便却是断善加行。或后字连上。次以生下示相释成拣择之时。已违前来加行善也。翻者违也。胜者虽成。断之即易。是故才欲断善根时。其加行戒已舍之也。由此邪见有其九品。逆次断于九品善心。上上邪见方可断于下下善心。故蚊虱等不杀者少。其人类等杀者亦少。

  表无表章栖玩记(终)

  于时正德五(乙未)十月二十三日一交加点毕。写本文字纷乱。令他书写亦有错滥。故多难知。重得良本应改正矣。

  应理末学沙门 高范(胎生六十一岁)

  享保八年癸卯三月朔日以极乐院新禅院二本一交加点毕。

  诺乐药师寺报恩院 高范(戒五十七年六十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