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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正藏第 46 册 No. 1936 四明十义书No. 1936
重刻四明十义书序
圆宗观道旷远深绝。必须禀宗匠之开决。更自精拣方善得通达焉。设或不然。名衲老宿尚失正路。况初学后进不入邪径殆希矣。昔者慈光恩师。兼讲华严。不深本教。滥用他宗。辄定一念为真。从是今宗境观大坏乱矣。遂使圆谈法性错为直显心性而废光明玄之广本也。于是四明尊者惜乎正教慜于来蒙勉与梵天昭师问答往复各及五回。今之十义书者撮彼五回之文而集大成者也。一披此书非惟往复始终灼然可观。亦夫定境修观托事附法妙解妙行唯色唯心凡观道之晦于时者灿然明矣。呜呼因山外之邪说观心正义翻显昭代其犹猪揩金山风益求罗耳。幸此书尝流至此邦而尚不弘于世人无知其为至珍也。至吾立和尚屡屡讲演称赞四方学人普识照观道之光明幢也。当今之时苟欲晓天台荆溪之宗教。必须依凭四明指南。欲解四明之文。先当精练十义指要。两训不精于斯今宗观道明者不也。然现行义书写误不鲜子注文字相逼难见读者病焉。今为订正重上梨枣更揭忠师科于文上以代学人合写之劳。后学精读此书勤勤绻绻则能解释宗教通达观道自在无碍。譬如破竹初节既破余节皆去不难也。学者于斯不可忽之也。
旹
元文丙辰七月上浣 唐山比丘(庆)义瑞谨识
十义书序
十义书之所由作者。有宋景德之前光明玄广略二本并行于世。钱唐慈光恩师制记曰发挥。专解略本。谓广本有十法观心乃后人擅添尔天台重解帝王之文辄评。谓有四失。一曰理乖。二曰义疏。三曰词鄙。四曰事误。广破如续遗记也。有二弟子即钱唐奉先清师嘉禾灵光敏师。共构难词造二十条。辅成师义共废广本。钱唐宝山善信法师。奉书敦请法智评之。法智逊云。夫评是议非则近于诤竞。非我志也。矧以二师学解有闻。尽吾宗之先达。奚可率尔而拒之哉。信法师重请曰。法鼓竞鸣。何先何后。夫当仁不让于师。况余人乎。坚让不免故。有扶宗释难之作。专救广本十种观心。兼斥不解发轸拣境之非。观成历法之失。钱唐梵天昭师。孤山码瑙圆师。皆奉先之门学也。乃撰辨讹验释难之非。救发挥之得。法智存谦光之礼。撰问疑书诘之。昭师不逊有答疑书之复。法智复有诘难书之徴。昭师构五义之答。法智复作问疑书之责。昭师稽留逾年。法智复有覆问书之催答。昭师有今之释难。翻成不腆之文矣。往复各五绵历七年。攒结前后十番之文。共成今十义书之作。复有二百重诘。不出前后。五番堕负。四番转计。初指约教正释。便属理观观心。法智斥云。以教代观。不意翻成有观无教。二转计云。须知。理观直观真心。光明当体。翻谓妄法。法智斥云。观心在迷。却谓属真。当体果法。却谓属妄。三转计救真心之一失。改真心名为法性。意谓。法性通真通妄。以随缘混之。辅为事理二造。心属非真非妄。生佛是真是妄。救前真心。亦不专真专妄也。以不专妄故。斥法智之拒也。四转计云。十乘妙理。为所观境。法智破云。应三障四魔。为能观观耶转计即堕负矣。并初根本。共成五番也。又法智引重明阴境难之。昭公伏曰。止观观阴。有失捡寻。仲尼云。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则为贵。今为改之也。法智进奖云。上人粗有性灵。能分科节。何不尽矣。舍短从长。见巧知陋今伏膺观阴。因谁得知耶。景德四年。孤山圆师。为昭师轮下之席端也。法智遣住东掖山神昭大师本如。在轮下。日驰十义书并二百问。往钱唐诘之。会稽什公。希望辅之翼之。共辨矣。孤山观二公之论辨。如面敌。必重席也。自谓。义龙安肯伏鹿。遽白钱唐守。答以公据。不为遣也。虽然止重论席。别行玄虽魔烧佛经。且不能烧性德之善也。故常住教卷。焉可绝灭耶。今有宋熙宁。相去八十余年。此文重兴。盛行于世。浙右学敩。讲习此文者众。故得僝工镂板。代学者传写之劳。住永嘉法明院。第一代孙继忠。指授门人。以写印二本。对之评之。其义其中。法句欠剩。文字舛谬。昔趋广智之庭。每蒙以提耳指掌。今约义断文。辄滥评定。或有臧否。冀同学同见者。更为学者指南耳。熙宁九年。仲冬月既望日序。
四明十义书卷上
景德三祀腊月既望。四明沙门。比丘知礼。谨用为法之心。问义于
浙阳讲主。昭上人(坐前)。十月二十三日。来.文.二人入室传到释问书一轴。广构粗言。欲杜来难。既立宗而自堕徒援教以何归。都为无义之谈。尽是诳他之说。若随文致诘。恐大节难明。故于观心一科。立难十段。况上人素彰不逊。以辨讹答疑。自矜。鄙僧早蕴多谦用请益咨询为礼。故问无多少。答必周旋。
又昨蒙五义见徴。既即时取趣。今约十门定难。无托故以寝言。休劳。多部检文。逾年作计。便请。直诚吐义。随解速酬。幸甚幸甚(上人前后义状。皆经二年。若义久明。终不稽迟至此。盖遍寻教部。旋构见知。数乖自宗。全伤妙道。愿思来报。无纵谄心也)。
辨讹本立。此玄十种三法。纯明理观。不须附事而观(云云)。
荆溪云。如常坐等。或唯观理。随自意从末从事。既云纯明理观。乃是三种三昧。专令于识阴修十乘也。
又答疑书云。此玄文直显心性。
且三种观法。皆显心性。但事法二观。既托事义观心。及附法相观心。且非直显。唯约行观直。于阴心显三千性。方名直显心性。据此两书。定判此玄十种三法。已是约行之观。故可废今附法观心也。
既是约行理观。直显心性。十种三法文中。何故不拣示识心为境。那无十法成乘。既全无此义。则定非理观矣。
又文自专谈果佛法相。定非直显心性矣。上人本谓。已是约行观故。故可废今观心一科。既非约行之观。则后文观心。岂可辄废耶(纵欲攀附诸文观心。亦只成事法观义。终不是理观。况复附不及)。
此则观心一科。已不可废也。
况上人自立事法二种观心。唯有二意。一为令已修止观者。睹事相法相。不忘本习故。示二种观心也。二为未修止观者。忘于封滞。令知起行。必依止观故。示二种观心也。
且今文弃三观一。拣阴修观恰称久修者本习。又能预示未修止观者。要知起观之处。若刚废此文。则无以称久修者本习。又无以示未修者止观行门也。则此玄观心一科。不可辄废。约行观义。既坏。附法观心之文。又不可废。帝慧王安可辄除耶。
所议既极。余何可论。但为此宗大节。既被上人异说。误彼后人。故不获已。且于观心。略问十义。望速垂答示。
一不解能观之法 二不识所观之心 三不分内外二境 四不辨事理二造 五不晓观法之功 六不体心法之难 七不知观心之位 八不会观心之意 九不善销文 十不闲究理
第一不解能观之法
夫评论佛法者。必须解义决定。发言诚谛。知胜知负。能进能退。傥心无所诣语自相违。已负而更进者。必不可与论道。吾祖之垂诫也。然今为惜乎大教。求止不获。故略言其始末。俾少知其得失矣。
且发挥记。立废观心所以云。此玄十种三法。盖大师扶顺经文。法性圆谈。始自性德三道。终至果人三德(正释与料拣。并从三德讫至三道。故立始终无违见文也)一一三法悉是妙性。一一妙性悉是真源。岂此纯谈法性之外。更须立观心耶。
扶宗记释曰。观心者。正论观法。的示行门。须对境明观俾惑灭果成。岂此圆谈法性。便不立观心耶。如法华玄义。所明法相。废浅从深。一一皆至无作。复以二妙判开。岂不圆谈法性乎。何故更立观心耶。若刚废此文。则杜绝众生入理之门趣果之路。则全迷一家解行之要也。
据此所。释广明十种三法之后。须有观心一科。不可辄废。发挥之义。于兹已坏矣。
上人因遭此难。既知但教无观。乖于本宗。乃将教代观。而曲救之。故撰辨讹曰。观有二种。一曰理观二曰事观。今云不须观心。乃不须附事而观也。何则。所谈十种三法。始凡终圣。亘果该因。无不以一法性而贯之。无不以六即位而成之。则使诸法等而无差。混而为一。事事全成于法界。心心全显于金光。如此则岂非纯明理观乎。乃至云念念圆解。心心相续。何患不证果入理。及引普贤观端坐念实相。众罪如霜露。慧日能消除为证。即结云。岂非理观乎(上皆辨讹文也)。
既云正释十法纯明理观。则专是止观也。
故问疑书难曰。事理二观。即占察经。唯识及实相观也。止观四种三昧。不出二观。唯识历事。实相观理。辅行云。如常坐等。或唯观理。随自意。从末从事。故诘难云。若谓十法即是理观。应此玄文。已是三种三昧也。以彼止观。拣示识心。观三千法。十法成乘策进行人。入内外凡。登于初住。方是理观也。
上人祇知以教代观。救于废观之失。乃云十法纯是理观。不意却成有观无教。
故问疑书难云。若此纯明理观。则有观无教。何傍正之有乎。
上人被难之后。又知十法非是理观。故撰答疑书。从容改转。乃云。以由玄文直显心性。义同理观。且辨讹救云纯明理观。何曾云义同理观。言既无准。义当自坏。
如不识瓜瓠者。乃错认瓜定言是瓠。及被识者斥之。其错言者。乃云相状同瓠。既以似为真。故不可以此人之言。定其物像也。
况本立直显心性故。义同理观。且心性之名。释签定判在因。今既自甘十种三法。是果佛所证。则全非直显心性。既非直显心性。则自不同理观。
又且纵上人从容改转义同理观。且常坐等。专立阴心为境。修十乘观纵不全同。亦须略有境观。十种三法。既蔑闻拣阴。将何义同理观耶。
故诘难书。用十义验此玄十法。不是理观之义。则答疑书所立。又坏义虽数堕心不肯甘。
又撰五义书云。观心之义。有三种。唯止观约行观心。乃立阴等为境。拣示识心。以为所观。若附法托事二种观心。但是直附事相法相。观之摄事成理。皆不立阴入为境。乃至云。请搜捡一家教义。还有托事附法观。别立阴入为境否。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且上人自云。十法纯明理观。不须附事而观。既云纯明理观。则知专是止观约行观心。傥稍兼事相法相。何名纯谈理观。若少带佛法生法。何名直显心性。诘难书。本徴直显心性纯明理观。何得将事法之观答之。
岂非上人义穷计尽。谩指余途遮掩过非。岂不防智者之明鉴。岂不惭诸圣之照烛。
况托事附法之观。何尝不依阴入为境。故万二千人。以十二入为境。各具千如。为观十弟子。以王数为境。一体三宝为观。王城耆山。皆以五阴为境。以三德为观。故妙乐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又云。又诸观境。不出五阴等。若附法相观。并用妙解。摄法归心。方修观行。所观之心。非阴是何。如此明文。显示三种观法。皆以阴入为境。
又上人坚云。若事法观。以阴为境。即同止观约行之观。何名托事附法观者。
且妙乐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岂非荆溪以托事。例同约行。俱观阴境。
上人此立不同。记主引例令同。是则不同之义。又坏也。故覆问书。具引此文为难。上人不知惭愧。唯知转计。但得一句少分略存。则便怒张抵拒。
故今来义状。乃云。五义书自云。诸文事法观心。不说于阴拣示识心。今文观心。既云弃三观一。以验是讹也。
且五义书只云。若别立阴入为境者。此则全同止观约行。何名事法观耶。请搜检一家教义。还有托事附法观。别立阴入为境。否。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至予将别立阴入为境教文示之。乃转执云。我本自问于阴拣境。诸文所无。不问通立阴境。将此欲暂延邪计。且诸文拣示阴入为境。虽不全同止观。而文义非无。应知。修事法观者。不妨拣境。
如妙玄五义观心。云一心成观转教余心。岂非心王观成。历诸心数。自然清净耶。
若不拣阴。何得一心之观。先成然后教余心耶。此则同今观心文中。心能充益受想行文也。又同若知心无心为光。则知想行非想行为明等也。亦是义例内心。若净以此净心。遍历诸法。任运泯合也。既云一心成观。岂得不作观成理显释之耶。
又云三界无别法。唯是一心作。此正当去尺就寸。唯取识阴总无明心也。既云唯是一心作。得非拣取无明识阴耶。此云弃三观一。彼云唯一心作。此云心为光。则想行为明。彼云一心成观。转教余心。此则彼此拣示阴境。彼此观成遍融。何计曲拗令不同耶。又诸文。既许立阴为境。此文的示阴中识心。有何等过。
今却问上人。请探检一家教义。还有何文定云。若于阴拣示识心为境。则不成附法观门。脱或有之。必希垂示。
况妙乐云。正当观阴。具如止观第五去文。岂非令讲授者。悬取止观拣境之意。及观法之义。示其初心。令其于阴拣境。修乎托事之观。疏句文略。记主尚令讲者。拣阴示之。今此观心。既已于境拣示。正合荆溪之意。验知初心可用修习也。
又且纵上人转计。云托事附法观。不得拣示识心。唯约行观。即须于阴拣示识心为境。
且上人坚立。十种三法。纯明理观。若非约行。为是何等观法。况拣却附事之外。特立纯明理观。岂非辨讹。专取约行。为理观耶。
既是约行之观。因何全不于阴拣境。若无其境。观依何立。境观既无。岂得纯明理观耶。
岂知破他全成自破。是谁厥过斯彰。此过既彰。则义宗全坏。将何救于发挥邪说。应知。自发挥至今来义状。共得四番转计五回堕负。不知此后如何转计。更令理观非约行观耶(上人今既得知理观专是约行。故今来救曰。十种三法。正是止观约行之观。所显之理。行人既闻此理。则自能修于理观。如此救于十法。纯谈理观。岂可得耶。若论约行所显。正是心性三千。若谓十种三法。不离我心。用观显发。自是附法之观。不名理观也。上人自立观法。却令文全不谈理观。又云同于法界次第者。纯谈理观。直显心性。过于妙玄之说何在耶)。
应知。十种三法。唯谈果佛所证法相。只是约教开解。况文初自云。约信解分别。故于此后。须有观心一科。显于圆行。方合一家教观傍正之义也。
上人立宗既堕。将何更论。无请执迷。便希解悟。即伫回报。用塞虚心。
第二不识所观之心
扶宗记释。此观心文。初弃三观一。问答之文。是定所观。及释伏疑。未论修观。
辨讹破云。止观去尺就寸。观识之文。正明修观。何得例未修之义。
问疑书徴曰。辅行于阴入境。文分两段。谓先重明阴境。即指三科内。唯取识心。去尺就寸文也。次明修观。即十法成乘之文也。既去尺就寸文。是定所观之境。何曾便是修观相耶。岂可见在正修章中。便是修观相耶。只如正明修观文中。尚须更拣思议。取不思议。方为观法。何得将定境之文。便谓正明修观。
此既明文显示。无计曲救。故答疑书中。自甘伏云。见示去尺就寸之文。辅行指为先重明境者。诚哉是言。盖予昨来有失检寻。致兹造次。孔子曰。法语之言。能无从乎。改之为贵。今改之也(上皆答疑书文也)。
若稍后之义。或失寻捡。名相参差。则章钞共有。且夫定境修观。乃是止观一部纲格。进道要宗。岂须捡寻。方能分别。以此验知。上人于一家境观。素不挂心。答释之际。遍检诸文。旋作计校。是故凡所引文。皆不当理。
且夫大师。垂示观法。皆为除病。拣定识心。是病之根穴。乃用十乘法药。委细治之。若将病为药。是认贼为将。则一部止观。皆不堪也。
上人议论之前。凡得几回听讲。几回温习。几回说授。还曾于此境观。分药病否。若能分之。何故将所观。为能观耶。然虽知改之为贵。奈何错解既深。其根难拔。只略知分境观之文。而殊不能分境观之义。
且据上人心性之义。则彰其失错解未除也。何者诘难书。引金錍.及大意.不变.随缘.名心。以证所观。是随缘所成一念妄心也。上人乃辄云。缘有染净。随染缘作九界心。随净缘作佛界心。乃斥予不合将随缘一向在染。及坚执心性名通真妄。
又云止观引华严心造诸如来。是非染非净心等者。此则备见上人不识所观心境。致兹妄立妄破也。
且如心性之名。妙玄及释签定判。属因为初心所观之境。故云佛法太高。众生太广。初心为难。心佛及众生。是三无差别。观心则易。是则诸佛亦有心。众生亦有心。若随净缘。作佛界心。则高远难观。若随诸染缘。作一切众生心。则广散难观。故辄取一分染缘熏起。自己即今刹那阴等之心。依之显性也。是则随缘不变之性。摄佛摄生。亦高亦广。不变随缘之心。非佛非生。不高不广。近而且要。是故初心最可托之修观也。
释签文云。理本无差。差约事用。岂非心即性故。何所不该。乃无差也。性即心故。心不是佛。佛不是生。乃云。若以佛法观之。似如不逮。若以心性观之。似如可见。是知。言心性者。专是凡夫一念阴识之性矣。
况大意释心性之名。本结观于阴心之义。
金錍释心性之名。本显凡位情与无情。俱是随缘当体不变。以明俱有佛性也。那忽上人。将佛界心释之。则成金錍说佛有佛性。何关众生与无情耶。又成大意以佛界心。为所观境。不成观于现前阴心也。
且如止观十境。摄一切所观。何曾将佛界心不为境。恐是大师明境。有不了之过故。上人特释之也。
上人令予微回智烛洞鉴他心。予虽未有通明智烛。且将义学。微照上人怀抱。岂非示珠指辄将一念之心。直作真性释之。
又答疑书云。此玄文直显心性。及被诘难书。引金錍大意及诸文。显说心性在因一念属妄。无门巧救。遂公然不答直显心性之难。却于三两门。初引之而潜改云。此玄直显法性。
盖上人因遭诘难。始悟十种三法。显是果佛法相。定非直显心性。其过既大无由免脱。故于此难。略不敢下笔。乃旁随缘不变之说。约染净两缘释之。意令心性通于佛果。其如妙玄与释签。专对佛法生法。拣示心性。既云定属于因。故不可通果而释。况大意金錍。专示阴心之性。故从染缘九界心。说实不通于佛界及真心也。
上人虽且就随缘义释。而甚知先立直显心性言。已落非故二三门。初辄改为直显法性。既自知过如此。何不循理首伏。顿弃邪宗。共扬正义。那得唯事欺隐。改文转义。粗言强拒。岂以恶言。能拗圆解。岂以奸计。能遮深过。须防空界有护法诸天。世间有解义高士。或诛或鉴。良堪惭惧。审思审思。
又执心性各通真妄。纵听上人艰辛巧立。其奈非今所论。且今心性两字相连而立。岂令心却是真。性翻成妄。斯乃公违荆溪释义。
又所观心境。如何名真若令始行。缘于真心修观。正当荆溪所拣。缘理断九。义归别教也。
又执心造诸如来。是非染非净心者。此更不可。
且如止观引彼经偈。本证阴心能造一切。此有二意。一明阴心本。具如来性故(理造)二明烦恼之俦。是如来种(事造)故云心造如来。若夐指真心能造如来。正当金錍旁遮偏指清净真如为佛性也。又只知类种。全不识敌对种也。又不可偏执。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之文。遂立真心造法。须知阴心即理。是理之用。
若执真理造如来者。止观不须观阴显三千性也。何故不直立真心为境。而立阴等十境耶。何故诸文。多以无明心及妄为境耶。故若不即三道。而显三德者。乃教道所说也。
又上人数斥扶宗唯立识心为境。以三观观之。使性德开发之义。谓不知心具三千。亦由上人素不谙境观药病。致见频有妄破也。
具如止观去于丈尺。唯取于寸。乃是于事造中。去其所造。取能造以为所观之境。故云伐树得根。灸病得穴。乃是去其千枝百脉。唯取一根一穴。立所观境。故云先重明境。故扶宗云。以一念识心为境也。
至明修观。乃于能造阴识。明具三千。三千是假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诸法。故辅行云。心具足假。此之三千。非法性无明。自他共离而造。故约此空假。遮照不偏名中道。岂非不思议境。义含三观。发心中既全依此理。岂不具三义耶。安心中遂以三止三观。总别安之。此去三观之义。节节转明也。故知。十乘无不以空假中。而为大体也。故云以一念识心为境。以三观观之。应知。广则十乘。略则三观。故云不思议境。望后九观。名所观境。望前阴识。则妙境。并下九乘。同是能观之三观也。即辅行次明修观文也。
良由上人。殊不知阴入境。与不思议境。分于能观所观。用药治病之义故也。
应知。于能造识心。观具三千。此之三千。是灸病之火。是伐树之斧。是舍重担之法。是破三贼之将。是观识心之三观。故辅行云。今文妙观。观之令成妙境。境方称理。又云。若以正观安之。世谛方成不思议也。故未观未安。全是迷中阴入。何得未论观法。便自说具三千。若也定境便说三千。至修观法。更何所论。
又如辅行消丈尺寸喻。先将三科中。唯取识阴对之。后复云。若探取不思议境合此喻者。则以一念十界三科为丈等。释之。既云探取不思议意对喻。故知。不思议境。是次科之意也。定境之时。未合正论三千妙法也。若不尔者。何故名探取不思议耶。又十境不出三障四魔。今之定境。报障阴魔。因何未论破障降魔之法。便自说三千耶。
祇如于识阴修圆三观者。约何义说假观耶。岂说缘生假耶。岂说建立之假耶。既修此等之假。仍须即阴说具三千方为妙假。故荆溪云。具即是假。又妙经疏。以十二入为境。各具千如为观。若非此假。则空中亦浅全非圆观也。
故扶宗云。以一念识心为境。用三观观之。使性德开发。既是圆教三观。自合约于三千论其空中也。复明开发性德金光明。岂不含三千妙理耶。何得以未详之文。破已解之语。
上人今立非染非净之真心为能造。染净诸法为所造。意以能造所造。俱为所观之境。便谓深得止观之意。乃错认之甚也。
以彼简却所造。唯取能造为境。乃是去其千枝百脉。唯取一根一穴。以为所观。若俱取者。大乖拣境之意也。
又彼特立总无明心一念阴识为境。上人固违彼说。自将非染非净真心为境。还顺宗师之教否。又彼立染缘熏起九界心为境。上人乖宗。自立净缘所成佛界心为境。还顺宗师之教否。天台荆溪负上人何辜。而苦见违返毁灭耶。以此验知。实不识所观之心也。
今就上人邪说。用正义示之。幸请寻省。非染非净真心者。不思议境也。能成净缘。十乘妙观也。佛界心者。妙观之果。常住阴也。能熏染缘。无始无明也。九界心者。无明之果也。生死阴也。生佛虽各由缘。而染缘所成本有。
故荆溪云。清浊虽即由缘。而浊成本有也。
今欲显于妙理。须破染中因果。故总无明心一念阴识为境。以十乘观破之。使染中妙理显现。成于佛界常住之阴。
上人那得将净缘所成佛界心。及所显妙理。为所观心境耶。若以此法为所观。为将何法为能观耶。
止观本立三障四魔为境界。上人却以十乘妙理为所观。十乘妙理。若为所观境界。即须三障四魔。为能观理智。方知。上人是波旬本身。是落迦种子。若不改悔。陷堕非遥。
上人本立。十种三法。已纯谈理观故。废于附法观心。十法之中。既不简示阴识。为所观境。又不明于十乘。何名纯谈理观。既非理观。后文观心。安可辄废耶。能破之宗既坏。观心之义何伤。若欲改转速请相闻。
第三不分内外二境
夫性具三千。虽有依正色心已他。而皆融泯。举一全收。无始迷故。全理成事。定分内外。彼此角立也。
若依实教修观行者。必须于事解理。以理摄事。故了万法唯心。亦了万法唯色。万法唯声。唯香唯味唯触等。
故修内观时。先用圆解。揽于万法。唯我内心。然后专于内心。而观诸法。若宜修外观者。亦须先揽万法唯一色等。然后专于一境。而观诸法。故观内心。则一切法趣心。若观外色。则一切法趣色。是则只一非内非外之三千。随乎观慧。趣内趣外不同。
若不尔者。趣色趣声之教。如何可解。唯色唯心之观。云何修耶。
上人虽云唯色。色即是心。坚执观于外色。亦只趣于内心。又定云。心具三千。色不具三千。
若尔。应是外色非性本具。举色不全收诸法耶。若不全收。何名色为法界耶。
若色不具三千者。妙经文句。何故十二入。各具千如。为万二千法门耶。且十二入中。唯有一分半属心。十分半属色。若如上人所说。只合有一千五百法门。则大师剩说一万五百也。又金錍云。生佛依正。一念具足。一尘不亏。
又辅行云。若色心相对。则有色有心。论其体性。则离色无心。离心无色。若色心相。即二则俱二。一则俱一。故圆说者。亦应得云。唯色唯声唯香唯味唯触等。何但独得云唯识耶。若合论者。无不皆悉具足法界。复次若从末说。一切众生二种不同。上界多着识。下界多着色。若约识唯识。揽外向内。令观内识。皆是一识。识既空。已十界皆空。识若假者。十界皆假。识若中者。十界皆中。专于内心。观一切法。观外十界。即见内心。是故当知。若色若识皆是唯色。若识若色皆是唯识。虽说色心。但有二名。论其法体。只是法性(文见辅行)。
今据此教文。若内若外。若心若色。趣观一境。皆具三千。以互具互收故也。令着外色者。专观内心。外既归内。外着则亡。着内心者。令专观外色。内既趣外。内着方祛。外观本治内着。若还摄外归内。则弥增内着。重添他病。良可痛哉。
又上人坚破。若修内观。恐心外向所修外观。恐心内向。以为内外相隔。非是圆融。则有彼彼草木。各一佛性之过也。意谓。修内观时。既具三千。三千便是外境。则外诸事境。一时遍观。方为圆观也。皆由上人不谙内外二境不分而分。故妄有破斥也。
须知以性融摄故。则内境外境。有相趣之义。约事分内外故。则观内不可放心缘外。观外不可放心缘内。
如修内观。先用妙解了知外法同趣内心。即但于内心。观三千性德。
故四念处云。专于内心。观一切法。若放心缘外。则不名专于内心。修乎三观也。又大意云。此能造心。具足诸法。实不遍缘于所造外境修观。内观既尔。外观岂不然乎。
故修外观。如观一尘。亦须先用妙解。了知内心及一切法。同趣一尘。但于一尘。观一切法。
故四念处云。观外十界。即见内心。是则趣观外之一尘。既具十界。岂不摄乎内心。故云即见内心何得却谓此文是摄外归内耶。须知。此文是内心趣外之义也。
其犹帝网百千万珠。彼此光影。互具互入。但观此一珠。则彼彼多珠光影。咸趣于此。观彼彼珠。亦摄众珠光影。
如专观此一珠。虽见众珠光影。实未遍观众珠。以众珠光影。全在一珠之中。何须放心遍观耶。如此则专于内心。观一切法也。
若观彼一珠。虽见众珠及此一珠。实未遍观。以众珠光影。皆为彼一珠中所具。故此如观外十界则见内心也。
智者以譬喻得解。故不可定执。外色不具三千。亦不可妄破恐心外向等。
又上人坚据金錍心具三千。谈无情佛性者。
盖由彼文正显佛性遍义。以佛约有情说故。多明色即于心。故知。若信诸色即心。则成无情有于佛性义也。
亦为成于内观义故。且约唯心而论。以诸教文。正被下界众生故。多明唯识也。
非谓彼文一向。摄归一边。如生佛依正。一尘不亏之文。如何作色不具三千释。如何作一向摄外归内释耶。岂可荆溪亦谓。一一草木。各有佛性耶。十二入各具千如。岂亦有草木。各自成佛之过耶。
上人于答疑书中。明明以遍历诸法。为彼彼三千。今来恐妨示珠指一向摄色归心之义。故但立内心三千。而言外色不具三千。又复潜转彼彼三千之言。云彼彼诸佛三千。彼彼众生三千。
且义例本论。色心不二。既先观内心三千。摄于外色。为不二已历外之时。何得不约色具三千。摄内心等诸法。为不二耶。何用改转自语。令义不圆耶。
况示珠指一向。摄色归心。顿违辅行中。离色无心。离心无色。二则俱二。一则俱一。及唯色唯心等文。
但十不二门。都为示于观法大体。以今家观法。正在内心。旁托外境。以舍旁取正。所以特取内心为总。若对说者。既云唯色。色岂不总诸法耶。
又辅行云。迷谓内外。悟唯一心等。亦约正修内观以说。若约外观。岂不云悟唯一色等耶。唯色之教。岂约迷说。
又示珠指。谓心唯在理。生佛属事。唯论心法。能具能造。生佛一向。是所具所造。
此则何但色不具三千。生佛亦不具三千。予曾细详。彼释三法妙义。理实如此。非相枉抑。须知救于可救之义。舍短从长。人情无益。
上人又云。义例净心。遍历须约修观说者。斯又上人。不体一家内外。境观修证。多途。及不谙诸部文义。致兹妄破也。
且内外境观。略以四义论之。
自有推过在心故。先于内心。修观伏断五住。则以伏断净心。历彼色等诸法。任运自见一一法。具三千三谛。则不论于外境修观。此如义例必先内心。内心若净。以此净心。遍历诸法。任运泯合。亦即止观。识阴观成。遍历界入依正。一一皆结三谛也。
自有内外兼修。则如方等忏仪正。修内观。若对外境。乃用内心正观之法。旁历尊容道具。皆成三昧也。
自有正约内心。修观不入。乃舍内境专修外观。如破法遍之后。例余阴界入修圆破遍。既例破遍亦例十乘。但文在破遍中示尔。此则外色若净。将此净色。历一切法及以内心。任运泯合也。
自有初心便宜修外观。如先得色无色定。若发心修圆顿止观。此人已着内心重故。须以外观破之。于外色等。观成理显。还将净色。历一切法及以内心。任运泯合也。此如四念处唯色唯识。二种观法。被二根机也。
上人只知以义例历一切法。欲同方等表法中历事之义。其如文意天殊。
何者。且如义例云修观次第。必先内心。内心若净。以此净心。遍历诸法。既云若净。故知。观未成时。则内心未净。观若成则内心净。故云内心若净。类彼方等直云。以正观心。安可得同耶。
又彼方等。历事作观。加行进功。故云心心相续观道无间。方得入不二法门。
义例既云。净心历法。任运泯合。何曾加行。以此验是观成净心遍历也。又文中自出修内观所以。云当知。一切由心分别。诸法何曾自谓同异。既推过在心。则但于内心修观。外色诸法既本无同异分别。则不须加功而修观法。
然内外二观。皆为破内心分别。若内心观成分别已亡。则历外境时。任运入不二法门也。
若内观未成。分别未亡。历外境时。心心相续。观道无间。方入不二之门。
又据引占察实相。唯识二种观义。既但在内心。则知非于外境修观也。
实相观理者。则于阴心唯观理具三千实相也。唯识历事专照起心。历于能造十界之心也。
既从变造而论此。则属事非谓外境之事也。既推过在心。故唯观内心。观心之法。不出二种。二观若成内心则净。以净心历外法时。自然法法皆净故。不论外境修观也。
若以唯识为外观者。唯色之观。为在于何。四念处约唯识唯色。分于内外两观。非不显然。上人何得故违宗教。坚令唯识为外观耶。
随自意中。唯约内心。起十界分别。辅行判属唯识事观。义例显云。事观则专照起心。四性叵得。那得坚谓历于外境耶。既全不识内外观法。那得妄生弹剥耶。
又须知。事理不二之语。得意之者。随修一观必含二义。如修理观者。虽云但观理具。须知。全修在性。则善修实相观也。修事观者。虽观能造十界之心。须知。全性成修。则善修唯识观也。
岂令九旬常坐之徒。皆须纵任善恶之念。四运推捡耶。岂令公私匆遽之徒。皆须静室观理。然后方名事理不二耶。
况上人坚执外境为唯识者。只如常坐。专观理具。或发初住及内外凡。既未历外事。岂观道未开。不可论道耶。
上人将义例遍历之文。作修观释之。对当不二门及止观结例。与方等表法。其失甚众。今为备书义状中文。略示愆失。
如彼文云。心色一体无前无后。皆是法界。修观次第。必先内心(即先观识阴也)内心若净(谓若了一念具三千法。故云若净。此则止观理境。亦即色心不二门中。总在一念己心生佛等也)以此净心历一切法(谓若了一念三千已故。云若净。然后遍历彼彼诸法。不出我之三千。故云历一切法。即止观结成三谛。意亦即内外不二门。外谓托彼依正色心。即空假中等。此皆正是修观。非观成遍历也)任运泯合(谓三千无外。摄外事境。罄无不尽。即止观结成三谛。文。一一文中。结成不思议境。意亦同内外不二门先。了外色心一念无念。唯内体三千空中而已。皆泯合意也。能如是念念观者。若了了分明。即观行成。相似解发。即相似成。若三谛分显。即分真成。岂是观成。方遍历耶。岂入分真方遍历耶)又亦先了万法唯心(了即解也。谓三千不出一念等)方可观心(依解而观三千法不出一心)能了诸法则见诸法唯心唯色。当知。一切由心分别。诸法何曾自谓同异(当知下正示观心之意。诸法既由心分别。是故但观心耳。虽云唯色色即是心)故占察云。观有二种。一者唯识。二者实相(引经为证)实相观理(观三千性即空假中。即前内心净是也)唯识历事(即以净心遍历诸法也)事理不二(即事而理。摄外归内。三千三谛。摄无不周。故云不二。不二门云。唯内体三千。即空假中。当知二观岂得相离。若谓待内观理显。方遍历外事者。即应初心唯修实相观。观成之后。乃至分真方修唯识观耶。违妨至甚未能委陈。又复应知。实相唯识一往虽分利钝。究竟而论二观相在也)观道稍开(谓若能二观相付。事理不二即观道。稍开可入观行等位)能了此者可与论道(当知。谬解偏执之徒。安可与之论道。荆溪明诫可不是乎)。
皆是上人将不二门及止观对注。又以方等表法中文。对此义例。以彼正观之心。对必先内心内心若净。以彼历众事一一缘中皆表胜法。对遍历诸法。以彼心心相续观道无间。入不二门。对任运泯合。上人如此会释。略有五过。一不解义例。二不解不二门。三不解止观结例。四不解方等表法。五自返示珠指。
且义例既推分别之过。在乎内心。此之分别。岂非无明。若未伏断。何能历境。任运泯合。方等正观。约未断伏说。故历外事之时。须念念相续。进功令观无间。方得入不二之门。那得齐今任运泯合耶。此则上人不解义例与方等成未成相。致兹谬对也。
又不二门虽门门通入。而内外一门。既对智行二妙。则当专论自行观法也。
又如上人所解。须是久修止观之人。方能托事修观。今何故正观之心。却在色心门修习。内外一门。正论观法。今来翻成旁论观法。何者以将色心门中正观。旁历外境诸法故。内境观一科。既齐任运泯合之句。乃只是外观成相也。
若谓不尔。何故将内外两观。只对历一切法。任运泯合一段文耶。
况外观文中。已明说观成义毕。故文云。色心体绝唯一实性。及豁同真净。帝网炳然等。若未泯合如何豁同真净。如何得见帝网炳然。又将先了外色心等文。为结前生后。更多妨碍也。何者。若先了等言。是结前观相。既云先了外色心一念无念。则前外境已泯合毕。那将内观又对泯合耶。内体已下。若属生后。必须正明内观。何故亦只作外观泯合耶。是则结前外观。已是历外泯合。生后内观亦是历外泯合。则显荆溪立言。全无所以。又外境既已豁同真净帝网炳然则。徒设内观一科。则成荆溪虚标浪释。惑乱行人也。内外门。初明标二种境观。上人刚然缩作一种旁示外观也。色心门中未论观法。上人坚谓正修内观也。
又内外一门。正论两种境观。若将上人所立之义。对之。此一门只略沾正观旁历助成之义也(以上人数云托附二观扶成止观故也)。
若约荆溪所立则内外一门。全不明观法也。何者以实相唯识二观。唯约内心而论故。上人既将内外一门。只对历于外法泯合之文。岂非全不明实相唯识二种观法耶。
又上人只将内心若净之句。对止观理境(全不敢言观为多所妨也。如此牵率何能评教)乃将此境遍历外法。则大违止观。以彼具于识阴。修乎十乘。然后将此十乘。历于作受。何曾单将理境历事耶。
又色心门中。己他生佛。同居一念。上人但取己心生佛。为内观意。将他生他佛用外观历之。此则内外皆不圆也。须知。内心约理摄法。岂但己之生佛。他生他佛皆须摄也。历外事时。岂但他生他佛之境。己心所造皆须历也。过失何限。岂能备书。如此销文。还自信得及否。莫负荆溪述作否。
若谓先了等文结前生后。又成修外观。至相似分真位。后方修内观。还允协否。应知。内外不二门。双明两种境观。虽多分修观。先依内心。不妨亦有着内心者。发轸便修外观。是故荆溪随标语便。先释外观也。此例甚众不能备引。
于外观中。自明外色心依正。为所观境(即外阴入故也)随于一境用不思议三观。即照即亡。故观成时。豁然皆同真净。一境既遍。收诸法彼彼各各遍摄诸法。故帝网依正。终自炳然(依正若不互具互摄岂可如帝网也)。
次释内观。先明妙解。揽外向内。故云先了外色心一念无念(义例云先了万境唯心也)次明妙观。专于内心观一切法故。云唯内体三千即空假中(义例云方可观心也)先了之言。既不结前外观成相。岂得妄斥云观外唯解观内唯行耶。故知。先了外色心等。正是内观之解也。此则与义例先了万法唯心。方可观心之文。泯齐也。上人非谓破予乃破荆溪也。
然内观合有三观亡照及观成相。外观合有妙解先了万法唯色之言。盖绮文互映故互阙也。况外观中。全无摄外法归内心之言。而自云帝网依正。岂外色不具三千不具内心耶。
又特返示珠指彼文云。内外门对境明智。方辨观智。若色心门。不可对三谛三观。又云各有所属。不可混滥。故知。示珠指深。不许色心门中。论于观慧。彼文定判初门未辨谛观。上人翻为正明内观。彼文定判次门方明观智。上人翻作旁示外观。又示珠指明判色心体绝。为牒示观成之相。又云此是观成唯一体性。又解豁同真净。是六根净位。若未任运泯合。何名外观成相。岂六根净位。犹色心未合耶。
若谓珠指判此两门。不当则两卷。何足可依释不二门耶。傥若有乖破观心文。理当全谬。然示珠指灼然无一可取。但上人今扶树彼见。则不合特违也。然学无常师。理长则就。有何不可。乾竺舍邪归正者何限。但若立义少胜。何让于师。既所谭更劣何须改作。
又坚执止观结例依正诸法。皆作三谛之文。为正修外观。更为不可。
彼文拣示识心。修乎十乘。今方一观。那得改观观于外境。破遍文末例余阴入。尚恐太早。合在识阴十乘之后。但为通塞已去。通约五阴修观故。从破遍文末。例余阴入也。况彼显说从初至此。单约识心。从此已去。乃至离爱。具约五阴。方成观相。荆溪如此显然指示。从初至此。单约阴心修观。那得特违宗祖。刚然将此观成历法之文。拗作外境修观耶。
故知。若作上根得入观行真似。以净心历法。任运泯合。释之即无诸过。兼合诸文。以荆溪自云。上根一观。即入初住或内外凡。此之三位。岂不能以净心。历法任运泯合耶。
又观法任运相应。须从初品已上。方有此德。故止观明初品云。不加功力。任运分明等。应知。此位既于一法三谛。任运分明。于余法岂不分明耶。此位既尔。后位例然。但分观行真似三等任运也。
然观成后。犹论历于外境者。由居因位故也。应知。唯妙觉位。全无内外之相也。
故起信论云。诸佛法身。更无彼此色相迭相见。故既无他佛。即无他生。正报既泯。依报岂存。虽三千宛然。绝内外相也。若余一品无明。则须微有自他之相。故起信论云。由转识故见有他佛。既见他佛。岂无他生。正报既存。依报宁泯故。将已成之内观。历外事境。任运泯合也。
故净名云。观身实相。观佛亦然。岂非以内例外耶。分真尚尔。相似观行可知。
上人坚执云。唯观识性具三千法。则三千之外更无一法。岂得别存一事境在心外。而待识阴理显。方遍融耶。须知。此说全不得初心修观之意也。何者。既不许观外色等法。恐心外向。唯观内心理具之义。则须若内若外。一时遍观。方名观于性具三千。
若尔岂唯观成。无外法可历。理未显时。若修外观。亦无一法可为所观。外色等法。已为内观。遍观毕故。此则内外两观。皆不成也。不专内故。内观不成。无外事境故。外观不成。
若如一家教文。所谈修观。成与未成。皆须遍历诸法也。若修内观。先用妙解摄外法。入心但观内心具诸法性。摄法之义既成。专内之义又成。若修外观。亦先用妙解。摄诸法及内心。入外色等一法。修唯色等观。摄法之义既成。唯专一境之义又成。岂非二观俱有所以也。
若修唯识。观成理显。既见内心摄诸法已。则将己证之心。历外诸法。自然见于诸法皆趣外色皆趣外心。故义例云。先了万法唯心。方可观心。能了诸法(此于内心能了诸法。则外色等趣心名不二。名为内心净也)则见诸法唯色唯心(一切法趣外色名唯色。一切法趣他心名唯心。净心历外自然见泯合相也)又如内外不二门结成不二。云是则外法全为心性。心性无外摄无不周(此是观心显性也。与内心。诸法不二)十方诸佛法界有情。性体无殊一切咸遍(此是佛法遍摄。及生法遍摄各各遍摄。故云一切咸遍正报既尔。依报遍摄亦然。既云咸遍。岂不与内心泯合耶)。
故帝网一喻。可喻内外四种之义。何也。以修内外观。时各须随举一珠。遍收众珠。观成遍历。岂不随举一珠收众珠耶。
示珠指解心性无外摄无不周句。举此喻云。如举一珠众珠收尽。至解十方诸佛等句。只云生佛一如空无内外也。
且三法各妙。必无优劣。心法既得为一珠遍收众珠。生佛何不各喻一珠收众珠耶。况帝网之喻。本显依正色心内外己他。举一全收之义。以曲会己见遂令圆喻。偏归一边也。
应知。内观成历外法者。则任运举一全收也。若以正观心。历事作观者。亦复随观一法。全收诸法也。若修内观不入转修外观者。亦须举一全收也。
若本着内心发轸便修外观者。亦须举一全收也。
如此方称帝网之喻。方得名为一色一香无非中道(中以不偏为义。若香等当体。不具三千。不收诸法。不为诸法所趣。则是偏义不成中义也)若只内心具于三千。能摄诸法。外色不具三千。不收诸法。那成佛之时。正中现依依中现正。若法性不尔修时不然。至果方尔者。则全成有作非称性也。又若初心修观。不专内心便和外色观者。是则内观已观外色。何须更历外法而观耶。
须知。但观内心即空假中已。自然见外一一色心皆空假中也。故辅行云。揽外向内令观内识。皆是一识。识既空已。十界皆空。假中亦然。既观识空已方。云十界皆空等也。则知。修内观时。不放心观外。乃是外法。自然趣内也。净心历外。正观观外。内法趣外。岂不然耶。
又上人今既坚将内观为理外观为事。十法文中。既不简示阴入内心为境。又无十法成乘。何名纯谈理观。若非理观。安可废附法观耶。论宗既破。更欲何言。
第四不辨事理二造
然若解内外境观之意。不假复论二造之义也。犹恐上人执迷难悟。故不获已再复言之。
辅行云。造有二义。一者约理。造即是具。二者约事。乃论过造于现。过现造当现造于现。圣人变化所造(云云)。复结云。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今欲修观但观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运摄得权实所现(上皆辅行文也。但于事中取意而说略彼广文)。
此之二造。各论三千。理则本具三千。性善性恶也。事则变造三千。修善修恶也。
论事造。乃取无明识阴为能造。十界依正为所造。若论理造。造即是具。既能造所造一一即理。乃一一当体皆具性德三千。故十二入各具千如也。
能造所造。内境外境。皆可当处观于理具。但止观拣繁从要。舍难取易。去其所造。取于能造。观具三千。能造所造。若未观具。且名凡夫世谛隔历不融。故拣去界入。专取阴识。为所观境也。即辅行先重明境科意也。
至十乘中。用于妙观。观此能造一念阴心本具三千。既一念即三千。三千即一念。言虑不及。故转名不思议境也。
若观之不已。观成理显。或伏或断。名为心净。故未净时。名无明识阴。若已净时。无明转故。即变为明。能造既明。所造任运自然清净(若内观成以理摄事。则外境事造皆趣内心。名内心净。若历外境一一事境。皆为诸法所趣。名任运泯合故也)上人不许唯观理具三千。须执观于事造。外境归心名修实相观。又历外事。咸归内心。名修唯识观。
予实不敢辄信此说。有多乖失故。一违辅行现文故。二两观不分故。三错认唯识为外观故。四全不识理具三千故。
且辅行云。皆由理具方有事用。今欲修观。但观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任运摄得权实所现。上人不善销此文故。不识二造也。
既云但观理具。俱破俱立俱是法界。岂非令行人于能造心。唯观理具三千俱空假中耶。若便以所造外事为境。何名但观理具俱破等耶。
良由灸病得穴故。百病自差。伐树得根故。千枝自枯故云任运摄得权实所现。以皆由理具方有事用故。只观理具三千俱空假中。故事用所造自然皆空假中。故云任运摄得权实所现。岂须千枝遍斩六分全烧。方名伐树灸病耶。
辅行明明先分二造。特令行人但观理造俱空假中。上人刚使遍观事造。何抑教顺情之甚乎。若内心理观。便缘外境事造。唯识观于何法。唯色观于何法。斯由上人始从听讲。已至为师。全未曾知事理二造及内外二境。遂错将事造外境。便为内心理具。
且辅行云。众生心中。皆有如来。结跏趺坐。岂事造如来耶。又云。下地虽具因果。但是理具。故知。理造未论变作。故修理观者。既云但观理具。则知。唯照本理性德俱空假中。任运摄得事造诸法。作观之际。实不可便缘事造为境。
以上人素不分二造故。致将理事散漫而观。便为深明止观妙境三千也。
故辨讹云。彼止观不思议境初。本欲观十界依正之法。所以唯观心者。心为诸法之本故也。伐树除根灸病得穴。由是即观一念识心。具造三千之法。何得云非初心作观便观诸法。所造三千岂非诸法等耶。又破予拣色观心。恐心外向之义。乃引内外不二门。托彼依正色心为难。又云。止观初心遍观十界依正三千之法。三千之内岂无色耶。况圆解者。尘尘法界处处遮那。又举色香中道。诸法趣色等文为难。
此岂非素来全不谙理具事造两境之义。遂将所造诸法。便为性德本具。
又将外境难于内观。此则与一家境观。顿尔相违。
何者辅行。令但观理具俱空假中。上人自观事造。大意令于能造。观具界如上人便将所造为三千。止观令唯观识心。上人自遍观外境。况将所造为三千。此则变造方有非任运具。又须从心而生。安与一念非前非后。物之八相之喻。便为徒设。
故知。约识阴所造。为三千妙境者。于止观远矣。
盖由自昔不知理具与事造。不分而分故也。及被问疑书。以二造徴之。上人迷情似改。略知理具与事造约义须分。又偶得造字通于具义。遂于答疑书内。翻文讳罪。乃云。问疑书抑是扬非。枉于辨讹。将心具便是外境。故特注所造三千。云理具名造。实非事造。次文又云。言所造三千者。即是所具三千名造。实非外境事造也(上皆答疑书明文。收掌见在)。
岂非此时因难醒悟。遂欲攀附正义。转其事造拟。为理具。故云所具三千名造。实非事造外境等。
及被诘难书取辨讹前后明文。验其自前不知理具三千非外境事造。实不能分内外二境事理二造。故被难曰。若分二境。何故将外依正。难内心观法。若分二造。何故将内心具色。破事造报色耶(以扶宗云若不观色。恐心外向乃是未历事造报色。非不观内心理具妙色也)。
上人既被诘难书。将前后文。验之显是素来。不知二造之义。灼然前书攀附正义。云理具三千实非事造。其过既大。又恐若顺辅行。分于二造。若顺不二门。分于二境。则示珠指及辨讹前后之文。全然不当。故于今来。还抛正义。却复邪宗。仍将事造。便为理具遂不分二造及以二境。乃令事理内外混沌而观。此说全无所以特违教文。
若也。事理内外混沌而观。何故辅行。令但观理具。何故四念处。专于内心。观一切法。何故义例约理观心。唯达法性。更无余途。事观则专照起心。四运推捡。义例事观尚令专照起心。信是未涉外境。唯色之观。方历外境。唯识之观。但历能造十界心耳。事观尚专内心。理观因何便观外境。若二造不分为正义者。何故答疑书。特云理具名造实非事造。良为心无的解。随时改转。斯之邪说。坏乱本宗。迷瞑初学。其过莫大。当须忖量无纵奸谄唯事改转也。
云何将此无凭之解。欲废观心教文。如何将此伪妄之心。欲修止观耶。事理二造。既其不分。事理二观。因何而起。坚执须寻止观。如此寻之有何所益。故知。简示阴识。观具三千俱空假中。方名理观既无此文。安得云纯谈理观。既无理观。附法观心。如何可废。无在执迷自损。必须舍暗向明。速示报章要知进否。
四明十义书卷上